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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0:06:31 人浏览

导读:

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二○○一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行为,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

  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

  二○○一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规范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行为,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和人事部 、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 设计、施工、装饰、监理、造价咨询和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编制、审查、咨询、管 理建设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等工程造价岗位配备有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装饰企业、设计院(所)、建设、监理、工 程造价 咨询和招标代理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现职在岗人员,除已取得并经注册 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外,均应具有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和注册的统一监督管 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 业

  第五条 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设以下专业:

  1、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机械施工、一般民用工程的水电安装以及市政工程、古建园 林工程)。

  2、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煤气、通风空调、工艺管道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安 装工程、炉窑砌筑工程)。

  第六条 按国家对工程定额管理的分工,各专业部管定额的专业工程造价人员资 格证书在我省使用时,应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七条 各专业资格只适用于本专业,不得越过本专业范围使用。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的办法。每年下半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 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工程造价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均应先参加专业培训和四川省工程造价人 员资格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分造价员和造价师两级,取得造价员执业资格 后满二年,方可参加造价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人员申请参加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身份与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申请参加造价师资格考试的,应提供造价员执业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通过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颁发合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经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合 格的人员应在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工程造价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人员注册申请表;

  (二)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 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人员申请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page]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和聘用书一并报单位所在地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四川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准予注册,颁发《四川省工程造价员(师)注册证》和造价员(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人员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续期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两个月申请续期注册。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人员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造价人员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和续聘证书一并上报单位所在地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省 建设委员会准予续期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变更注册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单位所在地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站,准予变更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的,其变更无效。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人员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七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执业工程造价人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和单位公章。经执业工程造价人员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拨付工程 价款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执业工程造价人员享有下列权利:[page]

  (一)使用工程造价师或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执业工程造价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九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定期将准予注册的工程造价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实行分级负责制。具有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的,同时具有编制、审查资格;具有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的,只具有编制资格,不具有审查资格 .

  第三十五条 只具有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的,因工作需要越级审查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经具有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的持证人校核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执业造价人员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在造价文件的 封面上加盖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并签名。若执业造价人员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 报告单位不一致,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无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求验证时,持证人员应出示注册证。

  第三十七条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造价文件的编审工作。无证人员编审的造价文件 不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不得作为招标工程标底价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人员注册证书每年验证一次。持证人应按通知的时间,提交两份本年度内编制或审查的造价文件,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考核后,在证书"年度考 核栏"内加盖审验章。凡证书"年度考核栏"内无审验章者,其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不能延期使用,自行注销。

  第三十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注册验证及本期内未从事造价 工作的工程造价人员,由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注销。

  第四十条 凡省外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执业,并接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人员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 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考试、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人员违反本办法,按《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人员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持证人及时申请,经单位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换发新证。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1994〕200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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