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导读: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武汉市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称质保金)管理办法制定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单位中交纳质保金并委托协会进行质量理赔的装饰施工企业(以下称委托企业)。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协会成立“质量保证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委托单位代表和秘书处人员组成,共同管理和使用质保金。
第四条 参加质保金理赔遵循自愿原则,即企业向协会提出交纳质保金委托协会进行质量理赔,协会审核同意,接受企业委托。
第五条 委托企业交纳的质保金,其所有权有属企业。
第六条 消费者提出质量理赔应符合理赔要求的清节。
第七条 理赔的金额应合理,必须根据施工质量问题的事实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赔偿。
第八条 委托单位与协会签署“质理理赔委托协议”和交纳认定的质量保证金,其委托生效。协会接受委托后公告周知。
第九条 企业若决定取消委托,应书面通知协会,协会将企业取消委托理赔公告周知,并在公告后满一年退还余款。
第十条 协会对屡次发生质量事故的委托企业,可以拒绝委托,书面通知委托企业,终止委托理赔协议,终止委托公告周知,并在公告满一年退还余款。
第十一条 委托企业交纳质保金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壹拾万元,交入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委托企业的质保金若支付赔偿后,其不足部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果不补,则协会视同委托企业取消委托。
第十三条 管委会对质保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并可委托协会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质保金进行理财(存银行)。其所得利息收益,优先支付质量理赔过程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重大活动经费、办公经费公告费用等,不足部分由委托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消费者提出质量理赔应符合以下理赔条件:
1、理赔对象必须是委托单位施工装饰的客户。
2、理赔对象必须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规范的装饰施工合同(包括设计图纸、工程预算、施工内容、发票)。
3、理赔对象必须提供理赔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4、理赔范围是在质量理赔委托协议生效期内施工的工程,且在合同保修期内。
第十五条 理赔的金额应以理赔对象与委托企业所签托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以及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对理赔对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间接损失,精神损失费等不列入理赔范畴。
第十六条 理赔的最高限额为委托单位交纳的质保金金额。
第十七条 理赔程序
1、理赔对象提出理赔申请、事实和依据;
2、理赔对象提供与委托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包括设计图纸、预算、施工内容、发票);
3、协会受理,并分类登记;
4、质量调查。将理赔对象申请理赔的理由、依据通知企业、与施工企业、理赔对象一起现场勘察,确认施工质量;
5、若理赔条件不具备,则通知理赔人,资料存档;
6、若理赔条件成立,理赔人提供质量问题的事实依据,双方对质量问题协商。
7、当施工质量问题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时,确定理赔金额;
8、当理赔双方施工质量问题认识不一致,发生异议时,可以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质量、产品质量),按检测的结果确认质量,检测费由举证方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
9、根据检测报告,理赔双方根据质量问题的事实、协商赔偿金额。
10、当理赔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申请仲裁中心制作调解书确认。当理赔双方协商不成时、申请仲裁中心调解或仲裁。
11、根据仲裁中心作出的法律文书,理赔金额由企业支付,消费者签字,企业将理赔的结果报协会存档,理赔完毕。当企业不支付确认的理赔时,则由协会从企业的质保金中支付,消费者签字,理赔结果通知企业,资料存档,理赔完毕。[page]
第十八条 协会为企业支付理赔金额后,质保金不足部分,企业按第十二条办理,补足质保金。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
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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