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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21:06:43 人浏览

导读:

沪建建(97)第0804号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关于印发《在沪勘寨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现将《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沪建建(97)第0804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在沪勘寨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在沪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在沪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对在沪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部属、外省市进沪单位和机构。

  第三条 综合考评是指对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和机构在勘察设计质量、科学管理、生产经营、精神文明和优质服务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在沪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工作实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实施综合考评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勘祭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本规定要求做好统计自评工作,于次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将《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评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场办,由市场办汇总其他备有关管理部门材料进行综合考评。

  第七条 考评采用综合得分制,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勘察设计质量考评内容:

  (一)勘察设计文件成品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和合同规定,深度满足相应阶段技术要求,全部合格得20分;其中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检查被评为优良的,每一个项目加5分;被评为不合格的,每一个项目扣20分;经整改后合格的,每一个项目扣10分。

  (二)本年度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得30分,二等奖得20分,三等奖得15分;获国家级勘察设计奖,金奖得30分,银奖得20分,铜奖得15分;获部、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得20分,二等奖得15分,三等奖得10分;获部、市级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得15分,二等奖得10分,三等奖得5分;获部、市级设计专业奖,一等奖得10分,二等奖得5分,三等奖得3分。(如获奖项目/专业由几个单位合作完成,得分按各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分配。)

  (三)每完成一项部、市级以上标准化工作,主编单位得10分,参编单位得3分;每完成一项推荐性标准设计,主编单位得5分,参编单位得2分;如有获奖项目,得分参照本条第二款。

  (四)CAD出图率,达到甲级80%,乙级70%,丙,丁级50%标准的得10分,未达到指标的每降低10%扣5分。

  (五)由于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每次扣20分;30~50万元的,每次扣30分;5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50分。

  第九条 科学管理考评内容:

  (一)取得部、省(市)颁发全面质量管理合格证书,得10分;初验达标验收合格的,得5分。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扣20分。

  (二)执行校审制度并有质量审校单得20分;未进行校审,扣10分。

  (三)每个勘察设计成品质量须按有关技术规定综合评定,填制等级评定表,得10分;未实施的扣5分。

  (四)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归档率达90%以上的得10分,达不到的扣10分。

  (五)、实施GB/T 19000 idt ISO 9000系列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得30分。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考评内容:

  (一)人均产值5万元及以下,每一万元得1分;5万元以上至10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每一万元加2分;10万元以上,超过10万元部分,每一万元加3分。[page]

  (二)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得20分,未按时上报的扣20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手册和合同登记手续得20分,不按时办理签证和登记手续的每项扣5分。

  (四)规范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签约率达100%得10分,未签订合同实施任务的每起扣5分。

  (五)勘察单位认真执行安全制度,现场安全措施完备得10分;发生安全事故每起扣10分。

  (六)贯彻执行建设部和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得10分,未办理越级审批手续超资质或超范围承揽任务的每起扣10分。

  (七)出卖图签、图章和其他资质文件每起扣20分。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任务,每起扣10分。

  (九)私拉外单位人员搞勘察设计,每起扣10分。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考评内容:

  (一)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得30分,区、县级文明单位称号得15分。

  (二)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制度并实施的得15分。

  (三)遵纪守法,贯彻有关财务制度,按章纳税得10分,经财税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每起扣5分。

  (四)按市建管办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完成的得10分,未完成的扣10分。

  (五)参加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派出专家组的单位加20分;派出专家的单位,每派出一人加15分;派出专家担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教师的单位,每派出一人加2分(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不加分)。

  第十二条 优质服务考评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实施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图交底制度,并有记录的,得10分,未实施的扣5分。

  (二)设计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现场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有记录的得10分,未实施的扣5分。

  (三)工程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时,有关设计人员参予竣工验收全过程,得10分,未实施的扣5分。

  (四)勘察单位文明施工,做好场地清理工作的得10分;没有做好的扣5分。

  第十三条 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分为以下二个组进行,第一组:本市和部属在沪单位;第二组:外省市和部属进沪单位。第一组列前20名(勘察设计单位18名,纯勘察单位2名),第二组列前15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在招投标等方面享受优先推荐和优惠条件;各组后20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质证书或临时进沪许可证等的处罚。

  第十四条 在综合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该项应扣分值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参加综合考评或迟交考评表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受通报批评的本市和部属在沪单位予以降低一级资质;外省市和部属进沪单位予以吊销进沪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综合考评不予表彰:

  (一)上级质检部门检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受通报批评的;

  (三)私自超越资质或业务范围承揽任务的;

  (四)出卖图签、图章或其他资质文件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任务的;

  (六)私拉外单位人员搞勘察设计的;

  (七)综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并受到查处的。

  第十八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接职责分工做好对各单位奖罚情况的统计和核准,并于每年的一月十五目前将上年度的有关资料移送市场办。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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