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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19:36:19 人浏览

导读:

省建委甘建建(1997)403号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和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

省建委甘建建(1997)403号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和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胜负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活动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业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和军队系统所属的不在本省核发资质证书、进行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与本省建筑业企业联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市场管理和进行管理工作。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甲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进行施工经营,除履行有关工商、税务手续外,必须经省建筑管理站进行资质复审和登记,报省建设委员会核准,确定在甘施工经营的范围,发给《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 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申办在甘《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建设部核发的一级资质证书,省内缺项的专业可放宽到二级;

  (二)具有显著的施工业绩;

  (三)在甘有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质量、安全、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机具和流动资金。

  (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函。

  第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办理资质复审登记手续需持下列证件:

  (一)经年检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在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在甘机械设备被明细表;

  (四)在甘各类扎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及其它证件。

  第八条 《许可证》作为省外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唯一凭证,持有《许可证》的省外企业方能在本省辖区内承揽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邀请无《许可证》的省外企业参加本省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和将工程发包给无《许可证》的省外企业,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无《许可证》的省外企业参加投标。

  第九条 工程施工无论采取何种发包方式,应根据工程性质,以省内企业为主确定发包范围,参与竞标的省外企业最多不得超过半数,省内缺项专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确定。各级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监督。

  为简化管理程序,省外企业在工程投标前不再预缴管理费和税收保证金,待工程中标后一次缴清,凭缴费通知单再发放中标通知书和签订承包合同.其他事项仍按甘政发(1990)180号文执行。

  第十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保证人员稳定,管理层固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每中标一项工程须把该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省建筑管理站保存,工程竣工,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回证书。

  第十一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接受本省资质年检,并在核发的范围内施工,每个工程项目均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禁转包工程、挂靠施工、越级施工。

  第十三条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及计量、试验等基础性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和复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page]

  第十四条 省、地(州、市)建筑管理站每半年对在甘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一次考核。从现场管理、人员素质、依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在甘承揽任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取消在甘施工资格,并定期通报。

  第十五条 省外监理公司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中介组织在甘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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