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法规政策 >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16:55:35 人浏览

导读:

1990年10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

  1990年10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下同)和建筑、市政构配件生产的质量监督。凡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和总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凡工程造价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杭州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统称质监站)是对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专职机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和建筑构配件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监督内容为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构配件生产质量)。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监督内容为道路、桥涵、隧道、河道、给排水、煤气、公共交通、环卫等工程设施以及上述工程的构配件和沥青拌和物的生产质量)。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相应的技术管理力量,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自行组织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 施工质量监督

  第四条 凡列入监督范围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持工程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副本、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参与施工技术交底,负责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合格证、质保书和有关试验报告,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

  第六条 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与本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符合。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名单报质监站备查;质监站应将指定的监督人员通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并拟定监督工作计划,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技术责任制和质量自检制度,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八条 基础、桩基、地下室、框架结构等主体工程以及路基、管线、隧道、涵洞等地下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提出隐蔽工程初验单和技术资料,经质监站核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企业填报工程质量核验申请表,会同建设、设计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组织质量等级初评,初评合格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初评资料和全部工程技术资料报质监站核验质量等级

  第十条 工程质量经质监站核验合格,并确定质量等级,质监站发给《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验证书》,并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手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接收手续。凡市区范围内造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均须经质监站进行质量核验和确定等级, 未经核验定级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时,施工企业要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方负责返修。

  第十二条 建筑原材料、混凝土构件、成品、半成品、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等测试,必须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测试资格的测试单位(试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方为有效。[page]

  第三章 构配件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和市政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待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还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生产。

  第十四条 建筑和市政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生产原始记录,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原材料必须经过试验,砼预制构件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加盖检查合格印章,出具合格证,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十五条 使用市区以外企业生产的建筑构配件和市政构配件,必须经市质监站检查认可,未经质监站检查认可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建筑构配件和市政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定期向质监站报送产品质量报表,接受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为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由施工企业提出处理方法,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企业负责返修,并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八条 凡造成工程结构倒塌,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及平面位移,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结构要害部位开裂, 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质量事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向市质监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质监站核查同意后进行返修加固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向市质监站递交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质监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市质监站在调查处理质量事故时,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一条 质监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除按规定补办手续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或经核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核定或限期返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违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产品质量低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预制混凝土构件、构配件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或超出核定营业范围生产的,可责令其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使用外地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构配件,未经市质监站检验的,除责令其补办检验手续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执行,也可委托市质监站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乱纪的质量监督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筑、市政混凝土构配件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执行监督任务,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阻挠、刁难质监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质监人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惩处。[page]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检验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