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导读: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四)实物工程量清单;
(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其他要约条款。
第九条 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发招标广告。
第十条 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提请主管部门核定)作招标活动经费,及适当补偿落选的投标企业。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参加投标,按第五条规定报经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设计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管理方法补充制订);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基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page]
第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五条规定,由各级标准定额站、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报建委备案。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六条 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建委、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当众启封标函。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建委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等共同分析各标函,评出中标企业。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九条 评选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加减百分之五的范围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如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过前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价不确切的,应复核调整标底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二)标底价无误的,由评标单位选择条件最好的投标企业为中标企业;
(三)改为议标方式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将决标结果按第五条规定上报批准后,应即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建委备案。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须报送建委和经办建设银行备案,经办建设银行根据合同监督拨款。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适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方应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东省建委。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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