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导读:
济南建管字(1998)第83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建筑市场管理各部门:
现印发《济南市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合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建筑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筑局依法委托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应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且不得将委托权限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党行政处罚相对人同时兼有几种违法行为时,由最初受理的执法部门处罚或由负责受理其主要违法行为的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处罚权限发生争议时,由市建筑管理局指定实施处罚。
第五条 建筑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建筑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 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但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关于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办理,制作当场处罚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三日内报建筑管理局备案。
除上款规定之外,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在对调查笔录核对确认无误后,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按拟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调查提纲询问,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调查取证时遇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勘验鉴定,由鉴定人提出书面坚定结论并签字或盖章,注明身份。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建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将“立案呈批表”和案件简况、有关证据、笔录等资料送市建筑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由市建筑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建筑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无误后加盖市建筑管理局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当事人,报市建筑管理局备案和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建筑行政处罚实施前,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调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证书以及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发“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筑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建筑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应按法定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权利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或其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建筑行政处罚案件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条内执行完毕;经批准延长期限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按有关规定执行。[page]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建筑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建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部门应当填写“结案报告”,并一案一卷原则,将全部材料(包括案件呈批表、证据材料、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回证以及罚款数据复印件等)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程序的建筑行政处罚无效。如因应用处罚程序不当而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赔偿,由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市建筑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建筑行政处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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