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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13:52:51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项目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建设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项目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建设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监理单位、在川注册的中央各部门的监理单位、外地入川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理员,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协助监理工程师在受监工程现场从事直接的工程检查、计量、检测、试验、监督和跟踪工作的监理人员,项目监理员不具有法定签字权。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项目监理员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监员的标准

  第五条 项目监理员的标准如下:

  1、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两年以上或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大专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

  2、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

  3、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4、参加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监理员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凡监理单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在册人员,男性年龄65岁以内,女性年龄60岁以内的,均可申请《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三章 项目监理员的考试和认定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1-3目规定的监理单位在册人员,可申请参加项目监理员考试,由所在监理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央在川和省直属监公司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项目监理员考试。

  第八条 项目监理员培训、考试由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认定后统一发放《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九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全省通用。

  第四章 项目监理员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监理员是岗位职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监理员者,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方可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员每两年年审一次,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市、州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年审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凡在过去世两年内未发生因项目监理员责任而引起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的,该项目监理员年审评定为合格。

  2、凡在过去两年内发生因项目监理员责任而引起一般质量事故,该项目监理员年审评定为基本合格。

  3、凡在过去世两年内发生因项目监理员责任而引起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行为的,该项目监理员年审评定为不合格。

  凡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二次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者,直接注销其项目监理员证书。

  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的,注销其证书。

  凡未参加年审的,视同年审不合格。

  第十二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持有者,二年内未担任项目监理员,需重新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监理员职务。

  第十三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持有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到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超龄或离开监理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将证书交回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并将名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的项目监理员应常驻现场,不允许2个以上工程项目指派同一名监理员。[page]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项目监理员证书处分。被注销证书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担任项目监理员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

  (四)因项目监理员过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五)在工程建设监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一、二、三等工程,按建设部令第16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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