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
沪建建(98)第0103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省(市)驻沪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从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体现公开、公正、公正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交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委托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统一建立和管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使用。
第三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评委专家库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对评委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
(三)对选取专家评委的实施方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专家评委可以是在上海地区有影响的在职或者离退休建设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也可以聘请外省市专家担任。
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者本人自荐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经市建管办、市招投标办审查,市建委审批后,方可成为专家评委。
专家评委由市建委统一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专家评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二)自觉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且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满八年;
(四)身体健康,胜任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六条 专家评委的权利与义务。
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投标单位投标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看法;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标书进行独立打分或者投票,决定或者推荐中标单位(中选方案);
(三)可以对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具有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参加评标定标活动;
(二)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密。
第七条 在评委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委采用随机、 公开的形式,通过软件或者摇号、抽签等方法随机选定,被选取的正式专家评委不少于评标机构人数的二分之一,数额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评标机构报批时确定。同时,另行选取预备专家评委,数额为正式专家评委的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选取。
(一)选取的专家评委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或者招标评标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选取的专家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八条 评委机构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担任。评委机构成员名单应当报经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选取专家评委工作应当在开标前七十二小时之内完成,并及时通知专家评委本人;专家评委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视作自行退出评委专家库。
专家评委离开本市时间超过三天及其以上时,应当提前告知市招投标办。
第十条 专家评委评标实行记名制。 专家评委应当在打分表或者投票表决表上签署姓名。打分或者投票的方法在评标办法中规定。[page]
第十一条 专家评委参加评标的资料归入该招标项目的档案。
第十二条 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专家评委在评标定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 失去公正的行为,市建管办报请市建委同意后取消其专家评委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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