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导读:
湘建[1999]监字第129号
各地、州、市建委、建工局,省直各委、厅、局、办,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 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国家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属于《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监理招标投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监理单位进行议标。
第五条 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初步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二)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和答疑;
(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四) 招标单位将评标小组名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五)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六)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七) 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监理招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等级、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现场条件;
(二)投标须知: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及投资控制要求,工程监理的阶段和内容,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条件、投标纪律、投标书的编制和投送规定,工程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开标、评标、定标时间的安排等。
(三)监理合同条款;
(四)设计文件、资料和必要的施工图纸;
(五)技术规程(需要制定技术规程的);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评标办法应符合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有权机关批准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符合招标书规定的资格与条件的本省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
中央在湘监理单位未经省建委核准并注册登记的,不得参加投标。
省外(含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申请投标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验证其投标资格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九条 监理单位申请投标,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收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二)招标申请书(经加盖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三)单位简介;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近年来主要的工程监理业绩。
第十条 监理投标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
(三)现场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监理工程师上岗证、培训证等);
(四)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
(五)各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page]
(六)检测设备、技术装备一览表;
(七)监理费报价。
第十一条 监理招标的开标、 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 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四)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 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或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上限的。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评标定标,应以计分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面试考核。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并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按《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申请书(略)
附件二: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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