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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10:36:04 人浏览

导读:

法律之星杭州消息:杭州市日前已颁布第224号市长令,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进行监督管理。该办法成为我国首个以市长令形式为
  法律之星杭州消息:杭州市日前已颁布第224号市长令,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进行监督管理。该办法成为我国首个以市长令形式为建设劳务立规。有监管、有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劳务分包企业。由此,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多了一层保护伞。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对“包工头”作了禁止。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工程业务。如果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对外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而参与施工的人员又不是其本单位职工,就可以认定其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包工头”,依法以违法分包进行处罚。对于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资质证书。而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包工头”,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办法》实施后,劳务分包企业将取代“包工头”。《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管理办法》要求对建筑业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不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和人员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办法》强调劳动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方能上岗。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另外,为了进一步保障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设立了先行垫付工资制度。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因建设单位未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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