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法规政策 >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 广西起草实施意见 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广西起草实施意见 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09:50:53 人浏览

导读:

广西将用3—4年时间把棚户区变为新型的居住区,完成改造后,将有7万多户居民受益,居住环境获得改善。近日,自治区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总建筑面积3
  广西将用3—4年时间把棚户区变为新型的居住区,完成改造后,将有7万多户居民受益,居住环境获得改善。近日,自治区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总建筑面积324.77万平方米,总户数76403户。其中,城市棚户区建筑面积214.99万平方米,户数45348户;国有工矿棚户区建筑面积109.78万平方米,户数31055户。

  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今年起,用3—4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国有和国有控股工矿企业棚户区、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底前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20%左右,2011年底前累计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50%以上,2012年底前累计完成80%,到2013年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将加快棚户区改造,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积极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本次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是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及大板结构住房。改造中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统一领导、属地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多渠道筹集。土地方面,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此外,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达到50%以上。

■相关链接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大板结构住房,是指20世纪70、80年代政府倡导建造的试验性预制大型板装配整体式住房,设计使用年限仅为25年,是一种低标准、低造价、低抗震设防的建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