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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也不得侵害妇女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6 22:04:18 人浏览

导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案》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呈现出具有浙江特色的十大亮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案》,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29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案》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呈现出具有浙江特色的十大亮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案》,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29日,浙江省妇联主席厉月姿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浙江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原办法46条基础上修改新增10条新条款,并呈现出具有浙江特色的十大亮点,将为全省2400多万妇女撑起维权庇护新伞。

  提高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候选人的比例、明确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城乡已婚育龄妇女妇科免费普查等成为本次修订案中最夺人眼球的亮点。

  修订草案中对保障妇女财产权益,尤其是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做较为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同时,修订草案也提到,“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浙江妇女发展所带来的福音也在这个修订办法中得以体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常见妇科病普查制度,保障城乡已婚育龄妇女至少两年一次的常见妇科病免费普查。”

  其他的几大亮点分别是——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本法责任主体同时,规定了其四个具体责任;确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明确提出在就业过程中,不得以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明文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明文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确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督促权,规定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督促查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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