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导读:
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
对妇女的性骚扰是对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它的表现形式很多,严重程度也不一样,目前国际、国内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国际上对于职场性骚扰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我国已经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其中涉及了性骚扰、对妇女的暴力等具体问题。在此基础上,1992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把性骚扰定义为: “以语言或行动形式,带有黄色或性要求性质,具有性取向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这种行为可能是侮辱性的,并可能导致健康和安全问题;当妇女合理地认为她的拒绝会使其就业或职业(包括雇佣、升职或造成一个充满敌意的工作环境)处于不利的状况下,就属于歧视行为。”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指出,针对女性的暴力应当被理解为包含但不局限于身体、性和精神暴力……还包括在工作时遭受的性骚扰和威胁。国际劳工组织也认为,判定性骚扰的标准是“此行为是否受欢迎”,是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的。
我国法律没有对性骚扰进行明确界定,对性骚扰的研究也起步不久。不少学者认为,性骚扰是针对他人的一切不受欢迎的、不合宜的、带有性含义的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性骚扰包括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非直接的、语言文字或形体上的性暗示、性挑逗、性胁迫等。狭义的性骚扰,例如老百姓俗称的耍流氓、动手动脚、占便宜以及新出现的发送黄色短信等。严重的性骚扰会给承受方造成损害,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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