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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写入保护妇女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6 20:34:52 人浏览

导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有效保护了全省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去年国家修改实施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也对这部法规作了修改和补充。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有效保护了全省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去年国家修改实施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也对这部法规作了修改和补充。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领导班子要有女性成员

  报告称,山西省各级人大妇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妇女在高层决策领导岗位及经济决策管理部门所占比例偏低;特别是全省撤乡并镇后,基层女干部比例减少;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下降;全省女后备干部数量缺乏。

  对此,草案将原有办法中规定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要占总数的25%以上提高到30%以上,并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以及各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1名以上女性成员;社区、居(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占到35%以上。

  学校录取男女平等

  目前,山西省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偏低,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辍学现象依然存在。为此,草案对妇女文化教育权益作出三个新规定,包括规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适龄女童、少年的辍学、失学关,不得以户籍为由限制、歧视流动人口中的女童、少年就近入学,不得限制女生录取比例;二是增加了学校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健康教育,保证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妇女开展技术培训,对城镇待业妇女进行就业、创业培训。

  男女要同工同酬

  草案充实了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不仅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而且特别针对女性退休问题,强调企业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降低工资待遇。此外还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同工种、同类别从业女性的工资、津贴、奖金等与男性相同的规定。

  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

  针对近年来农村特别是城郊地区呈上升趋势的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补偿费等男女不平等的问题,草案作出了补充规定,要求对结婚、离婚、丧偶妇女、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配偶为城镇户口的妇女享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针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并对性骚扰的概念予以界定。同时,增加了对引诱、胁迫妇女吸、贩毒和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性服务、淫秽表演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对涉及妇女的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保护的内容,要求在广告宣传、商业营销等活动中不得侮辱、贬低妇女人格。

  制止家庭暴力相关部门有职责

  针对家庭暴力举证难、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修改后的草案对家庭暴力作了明确界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职责,增加了因家庭暴力犯罪酌情处罚、受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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