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妇幼权益 > 妇女维权 > 拐卖妇女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05:32: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社会上,不少犯罪分子通过拐卖妇女来获取金钱,而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拐卖妇女有何惩罚,还有当情节特别严重时候,要对他们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拐卖妇女罪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社会上,不少犯罪分子通过拐卖妇女来获取金钱,而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拐卖妇女有何惩罚,还有当情节特别严重时候,要对他们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拐卖妇女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1月3日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被拐卖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