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
导读:
核心内容:男女平等,男女都有权利接受教育。妇女虽然是弱势群体,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父母必须让女童上学,让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下面,将会介绍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专门规定有: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是依法对一定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强制实施九年制的学校教育。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由于她们未成年,尚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兄、姐担任监护人;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所以,在实施义务教育期间,就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教育。如果因女性儿童少年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当前,失学的儿童少年中,女性较多。如果不经批准,擅自延缓或不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其入学。同时,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有效措施,如帮助贫困女学生就学,设立助学金、减免各种费用等实际措施等。
2、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女性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文化教育,学校肩负着对她们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根据我国教育法规的规定,学校应该做到:
(1)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男女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之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女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女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违者根据不同情节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学校应当对女性青少年上好生理卫生课,进行青春期教育。
(4)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性青少年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体育锻炼和劳动的强度等方面的要求,要略低于男生;对处于月经期的女性青少年要实行特殊照顾,体育运动和劳动强度不宜过大、时间不宜过长,不安排游泳等。学校还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的女体育教师。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要使她们较快地再就业,就必须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提高了妇女的素质和能力,关系到为民解难,而且还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意义十分重大。因此,国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我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了个人脱盲的标准。“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如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解决了妇女文盲,对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将有何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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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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