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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呼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6 00:34:19 人浏览

导读:

全国妇联呼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切实的生存发展的问题,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给予了全面保护,但现实的情况是农村妇女因为婚嫁,土地权益受侵害

  全国妇联呼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切实的生存发展的问题,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给予了全面保护,但现实的情况是农村妇女因为婚嫁,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关信访案件逐年上升。2010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受此类信访事项达到11858件次,同比增加了25.8%。湖南省农办2010年涉及农村妇女的纠纷数421起,较上年增加了283起。

  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四类人群是外嫁女、农嫁非妇女、离婚丧偶妇女和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四方面的权益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土地入股分红等相关衍生权益。

  农村失地妇女权益问题是转型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和调整中难以避免的,其原因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总体来说,一是现有的农村承包经营体制以家庭为单位,对于调整个体利益分配矛盾缺乏依据;二是传统“重男轻女”、“从夫居”习俗所形成的村规民约与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缺少纠正机制;三是部分地方基层政府执行法律政策不到位,保障弱势群体生存发展权益的工作缺位。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解决难主要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法规政策缺位,主要是农村妇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缺乏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多依据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剥夺出嫁或离婚妇女成员资格,进而剥夺承包地、宅基地、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等权益。二是救济措施有限,以村规民约为基础的“村民自治”,与维护“外嫁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法律相冲突,基层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如果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繁琐复杂,时间跨度大,执行难;通过土地纠纷仲裁来裁决,执行也必须由法院来执行;通过人民调解,利益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

  目前,各地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如广东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推动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共同加强督导;江苏将城郊农民不分男女纳入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村妇女的土地依附性;广西南宁开发区通过过细的群众工作分类解决外嫁女宅基地信访问题,都取得较好效果。

  从司法保障上,西安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理指导意见,从案件的受理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保留等几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明确了出嫁不出村、离婚和丧偶三类农村妇女及其子女,在相应情形下,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支持其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为解决三类农村妇女基本生存权利、争取平等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从宣传倡导上,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在河南登封开展了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的修订村规民约的项目,通过培训、移风易俗的宣传倡导、增选村民代表中的妇女代表,重新修订村规民约,删除了原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条款,写进了“女性当选村民代表不少于50%”、“纯女户、有儿有女户的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婚出(结婚离开居住地的)男女因离婚或丧偶,户口迁回本村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男女共担家务劳动”等体现性别平等的条款,从纠正男孩生育偏好、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等角度入手,根本上转变农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值得全国学习和推广。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生产生活资料分配的基本单元,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平等获得生产生活资料,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部分地方剥夺农村失地妇女村民资格、不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现象,从根本上违背社会公平与公正,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直接影响农村妇女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农村“男孩偏好”观念,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调等社会问题,影响农村和城郊社会稳定,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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