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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说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5 22:47:54 人浏览

导读:

如果您去过人才市场,您会发现,在企业招聘广告中,“只限男性”、“男性优先”的条件随处可见。这是目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现象的一个缩影。据权威部门调查,目前侵犯妇女劳动权益,对女性就业歧视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用

  如果您去过人才市场,您会发现,在企业招聘广告中,“只限男性”、“男性优先”的条件随处可见。这是目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现象的一个缩影。
  据权威部门调查,目前侵犯妇女劳动权益,对女性就业歧视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甚至连一些政府部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在招聘过程中提出“只要男性”。在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人才市场的几次招聘会上,某些企业招聘女工时,竟提出了5至10年内不得怀孕的条件。二是法律规定的针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现象非常严重。有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三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起步虽早,1994年原劳动部就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办法》,但进展缓慢。截至2004年底,只有辽宁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生育保险办法,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四是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一些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这种情况较为集中在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行业。
  针对上述问题,日前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这些具体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者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这一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上述规定普遍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魏复盛委员说,现在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很突出,比如毕业分配,用人单位首先会问“是男的女的”。如果是男的,条件差一点也无所谓,而女研究生再优秀也可能被拒绝。用人单位认为,招用的女研究生都已经二十七八岁,来了以后就要结婚、生孩子,会影响工作。他们提出种种理由来拒绝女性。他建议,草案中应该用一些更具体的条款来阻止这种就业歧视问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王如珍也认为,女大学生就业难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问题。在已就业的女性中,有的到三四十岁也不结婚,或者结婚也不要孩子。主要是因为工作的压力大,如果结婚或者生孩子晋升就会受影响。而晋升的机会影响她的收入、社会福利保障等,所以她们在个人问题上宁可不考虑。所以对于女性生育期间的待遇问题、产假影响工作的补偿问题,法律中应该有具体的规定。
  如何破解女性就业难题?许多常委委员把目光投向旨在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生育保险制度上。
  杨兴富委员提出,女性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它看作是企业的问题、公司的问题。生育产生的问题也不能让女性自己承担,应该是社会来承担。国务院要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不能是企业自愿。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当前解决女性就业、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关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鹏说,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推行的都较好,惟有生育保险推行的力度不够。维护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最重要的是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现在草案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page]
  张佑才委员也认为,妇女的生育应该得到社会补偿。这在草案中有所体现,但是不明确。因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现在全国已经有六百多个城市在实行这一制度,而且效果不错,这对保护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很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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