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导读:
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ll条第3款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这是新增加的一款内容。
我国宪法第11 l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村(居)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一方面要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解决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另一方面就是要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国家分配的各项任务。村民委会还行使以下职能:支持与发展经济生产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都是我们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是我国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们肩负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带领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好,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好,党和政府的各项任务才能落到实处,群众生活中的许多困难和疾苦才能得到妥善解决,许多社会矛盾才能消除在萌芽之中。
近年来,我国基层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妇女积极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选举。2004年,女性居委会委员达23.7万人、村委会委员达44.3万人,分别占居委会和村委会委员总数的55.8%和15.1%。一批女性居委会主任和村委会主任脱颖而出,但是也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仍然较低,这不仅不利于农村妇女参与民主管理,也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广泛落实女性的参政权,妇女首先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委员。在村一级,妇女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一方面是通过选举,选出女性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来代表自己行使管理村级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妇女通过直接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来实现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从实际情况来看,最能直接体现群众当家做主的是群众必须充分广泛地享有决策权,民主决策是群众当家做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对关系到村民自身利益的事,都能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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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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