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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骚扰,法律可别当了“花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6 10:39:36 人浏览

导读:

性骚扰近几年来一直是法律界的一个热词,是3年前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但由于性骚扰案件取证难、法律规定的概念不明确、一些受害女性忍气吞声等原因,在法律上防止、惩治性骚扰问题一直未得到真正解决。为此,参加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妇女

  性骚扰近几年来一直是法律界的一个“热词”,是3年前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但由于性骚扰案件取证难、法律规定的概念不明确、一些受害女性忍气吞声等原因,在法律上防止、惩治性骚扰问题一直未得到真正解决。为此,参加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一些妇女代表们提出,应早日出台全国性反性骚扰专门法律,切实保护妇女权益。(10月31日《法制日报》)

  在这个被一些人称之为“性狂躁”和“性爆炸”的时代,数不清的有关性的信息撞击着人们的视觉和听觉,人类性的欲望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涨和饱满,性骚扰也因此而泛滥和蔓延。特别是男性对女性进行性骚扰,有的已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目前,职场已成为性骚扰的重灾区,强势方——上司、老板等往往利用工作便利,对弱势方——下属、雇员等实施性骚扰。这种侮辱性、威胁性的工作生活环境,使相关妇女的精神、身体受到极大损害。

  传统上一直把性骚扰理解为对异性不正当的身体接触,或者偷窥异性的隐私部位,或者裸露自身的隐私部位。但近年来,通过手机、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情况亦呈愈演愈烈之势。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窃以为,性骚扰之所以屡禁难止,除了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之外,还缘于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骚扰的时候手中缺少有可用的利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强制”才行,一般性骚扰行为如果适用该法条处分偏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对情节较重的或情节恶劣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些处罚对那些造成他人终生痛苦的骚扰者而言,可说是无关痛痒。

  我国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虽然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个条文实际上只是属于宣告性质。这两年各地都陆续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大多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把语言、文字、图片、图像、信息等都作为“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因其缺少具体的操作依据,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实际案例当中“举证难、界定难”的问题。

  这些迹象表明,在性骚扰越来越多地侵入了女性、特别是职业女性的生活,女姓在保护自己免受性侵害时常常无法可依,只能从道德的角度给予谴责的今天,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在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人民网中国妇联新闻网特推出“当代中国女性的十大期待”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44.36%的网友投选了“全国性反性骚扰专门立法早日出台”。

  笔者也期盼这部专门法律尽快走上实施前台,更期盼相关法律明确“性骚扰”构成侵权的要件、具体处罚尺度、举证责任等,给女性朋友以切实的保护。因为,只有法律条文规定得更加规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打击力度才能更大。法律条款上的细化如果不能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成正比,出现了矫枉过正、法不责众、无法“兑现”的尴尬,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是纸上谈兵,“花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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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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