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摔伤要送学校吗
导读:
学校的小孩是无民事责任人或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学校有义务照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他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解。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小孩摔伤要送学校吗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小孩摔伤要立即送医院救治,如果在学校摔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上述情况所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里的人身损害指的是除第三人侵权之外的人身损害,如我们接受咨询的未成年人在学校上下楼梯时摔倒,或是在幼儿园玩儿滑梯时受伤。
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除非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因校车是由学校或幼儿园提供的,因此,因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而导致学生受伤或者发生车祸的,应当由学校或幼儿园负责。校车司机若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因职务行为侵权的,则侵权责任由学校承担。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小学等教育机构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等。否则,未尽到监管职责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其有生之年对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但如能证明其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小孩摔伤要送学校吗,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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