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多项硬性措施保障妇女权益
导读:
新华网报道,“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30%……”安徽省人民政府近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对妇女享有的多项权益进行了“硬性”保护。
针对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部分女性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中存在的困难,农村妇女和城镇失业妇女在接受就业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修订草案”分别规定了政府、社会和学校在保障妇女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妇女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组织和活动保障。
针对农村妇女的财产权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针对家庭暴力事件取证难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经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请求,实施救助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可以提供有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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