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郑州法律援助再出新举措
导读:
12月14日,本网从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为进一步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郑州市司法局、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出台措施,决定联手加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积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作为妇联开展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和全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方便妇女儿童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各县(市)区级妇联要于2010年12月底前全部设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同时,扩大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条件,优先受理、优先办理;简化审查受理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为有特殊困难的妇女儿童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申请等服务,做好妇女儿童异地维权的法律援助协作工作。
妇联法律援助受理点受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申请人情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申请班项法院已立案并予以司法救助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5、请求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
6,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申请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迎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妇女请求入学、用工、劳动保护及离婚维护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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