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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03:31:09 人浏览

导读:

东城区人民法院:原告(申请人)诉被告_____的_____纠纷一案,由于以下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现原告(申请人)依据以上情况,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申请免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望人民法院批准为盼。申

  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 诉被告_____的_____纠纷一案,由于以下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原告(申请人)依据以上情况,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申请免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望人民法院批准为盼。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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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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