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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倾销、反补贴实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16:12:04 人浏览

导读:

当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到澳大利亚的价格低于该种商品在其本国的市场价格时,该出口商实施了称作倾销的价格差别行为。当倾销对澳大利亚国内某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时,可实施反倾销救济。国际贸易协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并不禁

  当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到澳大利亚的价格低于该种商品在其本国的市场价格时,该出口商实施了称作“倾销”的价格差别行为。当倾销对澳大利亚国内某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时,可实施反倾销救济。

  国际贸易协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并不禁止倾销行为。但是,它们同意当倾销对进口国的某一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救济行动。同样,澳大利亚法律也不要求价格差别必须有商业的或其他的理由。更合适的说,反倾销的目的仅仅是确定该种商品是否倾销,倾销是否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提供一个消除随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影响的机制。以倾销形式表现出来的价格差别是常见的国际商业活动,可能对出口国和进口国都有利。出口商在出口国市场上常常承受比本国市场上更大的价格压力。或者它尽力维持或开拓出口国市场。在这些情况下,在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比本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是很正常的。不同的市场上有不同的价格在商业领域是司空见惯的事。当国际市场上竞争激烈并且低价使消费者受益时,倾销行为往往发生。

  同样,政府通过补贴或其他财政支持的形式支持国内产业是正常的。这些补贴使该种产品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受益。如果被补贴的出口产品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则可采取补救措施。与反倾销相似,这不是公不公平的问题,而是为补贴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关键是倾销和补贴支持在本质上不存在非法或不道德的问题。然而,当倾销或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时,法律规定了救济途径。当倾销造成了损害时,救济途径是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为了弥补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而征收的税。

  反倾销和反补贴管理——基本概念

  倾销幅度

  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表示倾销幅度的计算。简单来说,它是产品的正常价值超出出口价格的数值。也就是说,倾销幅度等于正常价值减去出口价格。

  下文中将进一步解释“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这两个名词。

  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即是: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用百分比表示为: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

  可以分别用以下三种比较方法确定倾销幅度:

  (1) 比较调查期内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和相应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

  (2) 比较逐笔交易的出口价格和相应的正常价值;

  (3) 在某些情况下,混合使用上述两种方法。

  出口价格

  (1) 出口价格——已付的或可付的价格

  出口价格通常是指进口商为该产品已经支付或准备支付给出口商的金额,不包括诸如海运费和境外保险费在内的出口环节费用。为确定出口价格,海关总署调查澳大利亚进口商和国外出口商达成的交易价格和合约上的安排。

  (2) 出口价格——其他的计算方法

  有时,审查进口商有关记录时,发现它在澳大利亚境内转售被控倾销的产品时承受某种损失。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销售时的倾销”。在这种情况下,或者这些交易被证明是“关联交易”(见下)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和使用“推定出口价格”,而不使用为“交易价格”而确定的出口价格。

  以下是如何计算推定出口价格的例子:

  假设进口产品在澳大利亚的销售价格为190元,

  减去

  出口后发生的所有成本90元,(比如,关税、产品和服务税、包括合理利润在内的销售和管理费用)

  等于

  推定出口价格=100元。

  也有可能得不到充足的信息,不能依据上述公式确定出口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部长考虑出口的情况和(或)任何可得的相关信息后,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注:下述交易是关联交易:

  (1) 购买该产品有价格之外的任何考虑;

  (2) 确定该产品的价格时受到商业的或者买卖双方其他关系的影响;

  (3) 在特定情形下,卖方因为支付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价格,或者与支付该产品全部或部分的价格相关而接受返还、补偿或者利益。(部长可以不考虑长期存在的折扣)

  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通过国内销售确定

  正常价值通常是同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他销售商在出口国市场上为同类产品支付的实际价格或可付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要成为正常价值,该销售须为非关联交易并且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

  以下销售不是正常贸易过程的销售:

  (1) 相当多(20%以上)的产品在较长的时间(通常为12个月)内低于制造成本和销售成本销售;

  (2) 在合理的期间内不能弥补成本。

  正常价值——不通过国内销售来确定

  如果没有合适的国内销售,或者不大可能获得这样的价格信息,可以用其他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虽然有合适的国内销售,但是有理由认为这些销售是不相关的,比如数量太少不能进行公平比较,也可使用其他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在上述情况下,可用下述方法确定正常价值:

  (1)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同类产品从出口国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的、具有代表性的出口价格;

  (2) 出口产品的制造、销售费用。也就是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运输费用和其他必要发生的费用。依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本可包含利润幅度在内。然而,如果是因为该销售不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而使用这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则不应该包含利润幅度。

  有时不能使用以上方法确定正常价值,这通常因为没有充分的或者合适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所有相关的信息,有时采用澳大利亚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中提供的信息。

  正常价值——非市场经济

  WTO认识到,在评估原产于非市场经济(或者中央计划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澳大利亚立法规定,当政府参与经济的国家符合以下标准时,可采用其他的方法评估原产于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1) 该国政府垄断或者在实质上垄断该国的贸易;[page]

  (2) 该国政府决定或者在实质上影响该国产品的国内价格。

  上述标准概括指所有产品的贸易,不仅指被控倾销的产品。

  当符合上述标准时,可以选择下述方法中认为最合适方法确定正常价值:

  (1) 在其他国(或者替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非关联交易情况下,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值;

  (2)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非关联交易情况下,同类产品从替代国销售到其他国的价值;

  (3) 同类产品在替代国的制造、销售成本,包括任何已确定的利润率;

  (4)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非关联交易情况下,同类产品在澳大利亚生产和销售的价值。

  正常价值——调整

  无论使用何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总存在一些影响公平比较上述两者的差异。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存在以下情况,则应对两者进行调整:

  (1) 在不同贸易层次上销售;

  (2) 不属于同一产品;

  (3) 在销售时因不同方式的税、条款或者情况而使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有所变化。

  一般情况下,当产品的提供商因销售该产品在本国市场上负担的成本与其在出口市场上负担的成本不一致时,就产生了销售环节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产生于诸如信用条款、分销渠道、技术性的规格、广告或者担保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确认这些差异并且把这些差异量化。

  如果这些差异得以确认,并且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据,应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以使正常价值和测算的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这些调整,也被称为“合理的调整”,可能降低或提高正常价值。

  汇率的影响

  有时,出口价格所用的货币不是出口国的法定货币。为便于比较,有必要使用合适的汇率把被调查的交易下的出口价格换算为单一货币。为此目的,经常使用销售当日的官方汇率,或者为销售议定的预期汇率。然而,法律规定了可忽略的短期价格波动,并且给予出口商60天的期间根据持续的汇率运动调整价格。

  补贴

  当外国政府为某种产品的生产提供特定的补贴,当该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时,澳大利亚相关产业遭受到了实质损害,则可以征收抵制性的进口关税——一般称之为反补贴税。通过征收反补贴税为生产同类产品的澳大利亚国内产业提供救济,澳大利亚国内同类产品同那些出口价格反应外国政府支持而获得利益的产品相竞争。

  可诉的补贴

  在一般情况下,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补贴必须符合法律的定义,即是“专向”的补贴,不是一个 “可排除”的补贴。

  确认可诉的补贴非常复杂,很多必要的分析不可能在发起调查前最终确定。

  补贴的定义

  可诉的补贴是外国政府或者受委托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给予的财政资助,它通过转移资金、放弃税收、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政府购买货物等方式为产品的生产商直接或间接地带来利益。补贴的最终结果是为接受者提供可量化的利益。

  专向性补贴

  专向性补贴指:

  (1) 仅提供给特定企业的补贴;

  (2) 仅提供给指定地理区域内的特定企业的补贴;

  (3) 与出口实绩有关的补贴;

  (4) 与优先于进口产品使用本国生产、制造的产品有关的补贴。

  可排除的补贴

  特定的不包括在可诉补贴范围内的补贴为可排除的补贴,它包括,为研究活动提供支持的补贴,为不发达地区提供支持的补贴,为更新设施以符合新的环境要求的补贴,或者是为符合WTO农产品协定规定的标准而采取的措施。

  实质损害

  澳大利亚政府仅对那些对生产同类产品的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倾销产品或补贴产品采取行动。倾销产品对澳大利亚市场造成的影响与澳大利亚产业主张受到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之间须有直接的、可确认的关系。

  海关总署通过评估影响澳大利亚国内产业运行的经济指标来确定倾销造成的损害。国内产业正在遭受损害,但这不是由于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产品造成的,这种情况也存在。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害一定不要归因于倾销产品。当准备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最主要的问题是损害的存在是否由于倾销产品造成的。

  海关总署评估的是整个澳大利亚产业的损害情况,而不是个别公司。

  当倾销产品或者补贴产品阻碍某澳大利亚产业的建立时,也可以采取行动。本手册不涉及这种情况,如果您需要这方面的进一步信息,建议您和反倾销联络处联系。

  实质损害——损害的要素

  可以用多种方法表示损害,但是,一般把它分为销售数量的减少,市场份额的降低,和(或)利润的减少。

  可以用销售数量的减少,或者市场份额的降低来表示数量上受到损害的证据。

  澳大利亚产业利润的实质性减少,和利润率的实质性降低可以通过公司帐册确定,降价的压力,销售数量的降低或者不能弥补升高的成本都可能导致利润的降低。

  实质损害——数量影响

  在评估数量影响时,通常同时考虑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两个方面。有时,该产品在整个市场上的销售数量变动不大,但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下降,并且,所占的市场份额同时降低。

  澳大利亚产业的销售数量虽然稳定,但是,由于总体市场的扩大,澳大利亚产业所持的市场份额相对来说降低了。在数量影响的角度上讲,国内产业也遭受了损害。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国内产业都可能遭受到了实质损害,但是,存在损害并不能表明损害是否是倾销造成的。

  实质损害——价格影响

  在评估价格影响时,通常审查进口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澳大利亚同类产品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澳大利亚由于进口产品价格的降低而降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也有澳大利亚产业先于进口产品价格的降低而降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另行举证证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了国内产品降价,也就是说,国内产业事先预见到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出售,由此降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导致价格受到影响的因素很多,比如,澳大利亚国内竞争者的竞争,这些因素也需审查。

  实质损害——其他指标[page]

  除了上述关键指标以外,还调查下述的其他指标:

  (1) 员工人数和工资

  (2)生产状况

  (3)开工率

  (4)预约的订单

  (5)投资回报

  (6)现金流量

  (7)筹资能力

  (8)投资

  (9)由于销售数量的减少和价格压力而导致的库存量(库存水平)的增加。

  上述指标是陈述性的,在评估特定产业时,也可能存在其他特定的指标。

  实质损害——综合评估

  当评估损害时,还考虑可能影响澳大利亚产业的其他指标,比如:

  (1) 不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2) 需求的缩减,或者消费模式的变化;

  (3) 国外、国内生产商之间的限制性贸易做法和竞争;

  (4) 技术的进步;

  (5) 澳大利亚产业的出口实质和生产率。

  一直以来倾销调查受到的批评是难以量化“实质损害”。任何背景下的“实质性”的评判都应在评估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对“实质性”并不要求达到特定的标准或限度。

  在这一点上,部长指令曾在1990年,认为实质损害是比可能发生的正常的商业涨落产生的损害更严重的损害。该部长同时指出,实质性损害通常使得倾销出口产品导致利润的实质性减少或者市场份额的实质性降低。

  该部长还在1991年12月建议海关总署,当评估实质性损害时,应考虑特定的因素,该建议着重阐述了损害的以下方面:

  (1) 在经济萧条期损害造成的较大影响;

  (2) 地区性倾销;

  (3) 增长率的降低是损害的要素;

  (4) 损害的威胁。

  实质性损害——威胁

  在澳大利亚产业正在遭受实质性损害时,不要求调查机关考虑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只有当损害将要发生时,才要求讨论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的问题。

  要得出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决定,须经严格的审查。由于倾销产品的出口存在以下情况,所有的指标显示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1) 情况的变化使损害威胁的出现是可预见的,或者是迫近的;

  (2) 要出现的损害是实质性的。、

  当审查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证据时,应当考虑下述要素:

  (1) 倾销进口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增长率具有实质性意义,由此,进口产品的进口量有可能有重要意义的增长。

  (2) 出口商具有可充分自由处置的生产能力,或者其生产能力最近有实质性的增长,由此倾销产品向澳大利亚市场出口量可能有实质性的增长,同时考虑其他出口市场吸纳额外的出口产品的可能性。

  (3) 进口产品的价格是否将对国内产品的价格产生重要意义的压制或抑制的影响,由此,可能对进口产品的需求量增大;

  (4) 被调查产品的库存。

  任何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须得到国内产业特定数量的支持,本手册第5部分对国内产业的支持做了详细的阐述。

  申请书同时还须提供以下信息,和充足的证据支持:

  (1) 对倾销产品的描述;

  (2) 对同类产品的描述;(见第5部分);

  (3) 列举出口国;

  (4) 确定相关的澳大利亚产业;

  (5) 估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由此证明存在倾销;

  (6) 证明国内产业正遭受到的实质性损害,或者有可能遭受到的实质性损害;

  (7) 证明倾销产品如何造成或如何可能造成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

  反补贴申请书要求的信息稍有不同。因为正常价值仅与倾销有关,只主张补贴的申请书没必要写明产品的正常价值。它需要写明该产品如何受到了补贴,并计算以净利润反应的补贴接受者接受的补贴率。

  如果申请人主张该产品既倾销又接受了补贴,则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上两方面的证据。

  立案和调查

  海关总署立案后,将在澳大利亚联邦宪报和一家全国性的报纸,通常是澳大利亚金融评论上进行公告,同时,海关总署发布澳大利亚海关倾销通知书告知调查的程序和时间表。

  海关总署发布的反倾销调查公告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此外,海关总署还与已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联系,要求它们提交材料,这些材料应在调查公告发布后的40天内提交给海关总署。40天之后提交的材料,海关总署将不予考虑。

  法律要求所有的利害关系方(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时提交两种文本。一种文本是海关总署在调查中使用的保密文本;另一种文本是所有利害关系方可在Canberra海关总署办公楼公开信息查阅处查阅的非保密文本。

  接到提交的材料后,海关总署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查和核实。可以到进口商、出口商和生产商处去实地核查和调查相关的公司记录。

  在调查开始后的60天之后,海关总署可以适用临时措施(以担保的形式)。然而,只有当充分的经核实的信息表明实质性损害由倾销造成,并且采取担保措施可以防止损害在调查期内继续发生时,才可以采取担保措施。在阐述采取担保措施理由的肯定性初步裁决做出后,才可以采取担保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从立案之日起,海关总署有110天的时间去完成调查,并公布一个详细的“基本事实陈述”。法律规定了部长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时间期限。调查期的延长应予公布。

  基本事实陈述简要介绍调查的结果,并且成为提交给部长的终裁决定报告的基础。它将论述:

  (1) 是否存在倾销;

  (2) 澳大利亚产业是否正在遭受或可能遭受实质性损害;

  (3) 倾销是否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出口商、外国生产商、进口商和澳大利亚国内产业自公布“基本事实陈述”后20天内提出有关问题的回复。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将不考虑20天以后收到的材料。

  终裁决定报告

  在考虑了收到的材料之后,海关总署在开始调查后的155天之内向部长提交终裁决定的报告。该报告包括结论和基于调查所做的建议。

  在海关总署报告的基础上,部长将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部长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则海关负责实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实务——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临时措施

  尽管海关总署可以自调查开始60天之后对倾销产品采取“担保”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但这种措施的采取须有充分的已核实的信息来支持。当该产品进入澳大利亚用于消费时,临时反倾销措施要求进口商向海关总署提供担保。[page]

  在反倾销案件中,采取的担保额是海关总署在调查过程中确定的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该产品的正常价值是12美元,海关总署在调查中确定的该产品的出口价格是9美元,则在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对进口到澳大利亚并用于消费的该产品计征每单位3美元的保证金。如果出口价格降在9美元以下,那么,将额外征收保证金来弥补这部分差额。

  最终措施

  在提交部长的终裁报告中,海关总署将建议部长发布通知,公告该产品存在倾销,并且倾销已给澳大利亚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海关总署同时建议部长应采取何种最终措施。

  最终措施可以是期中的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此外,在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调查完毕后,海关总署可以建议部长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见下)

  期中的反倾销税可能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反倾销税即是调查确定的倾销幅度。第二种情况是,当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口的特定产品的实际出口价格低于调查确定的出口价格(下称“确定的出口价格或者初始的出口价格” )时,适用的反倾销税。在这种情况下,倾销幅度会升高,应付的反倾销税将包括相当于已确定的出口价格和实际出口价格之间差额的数额。

  以下举例说明期中反倾销税的实际应用:

  应付的期中反倾销税相当于倾销幅度的数额,也就是说,调查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差额:

  确定的正常价值=100美元/吨尼;

  确定的出口价格=80美元/吨尼;

  两者差额=20美元/吨尼。

  以及确定的出口价格和实际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

  确定的出口价格=80美元/吨尼;

  实际出口价格=70美元/吨尼;

  两者差额=10美元/吨尼。

  因此,这批货物应付的期中反倾销税为30美元/吨。

  反倾销税自部长决定公布之日起对每批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用于消费的货物在已定的水平上征收。

  自部长征收期中反倾销税的决定公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征收的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任何数额的担保都应转化为期中反倾销税。转化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如果应征收的期中反倾销税大于担保的数额,不足的部分不再征收;

  (2) 如果担保的数额大于期中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应在终止担保措施时把多余的部分退还给进口商。

  如果做出了否定性最终裁定,则任何担保都应退回或取消。

  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

  法律规定,如果足以弥补倾销产品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或者价格承诺的水平应低于倾销幅度。

  关于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的建议是海关总署提交给部长的报告中的内容。当部长决定征收何种水平的反倾销税时,他考虑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但是,反倾销税率应低于倾销幅度或者补贴额,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征收较低反倾销税率或者补贴额,是部长的自由裁量权。当部长尚未做出最终裁定,在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时,无需考虑这个因素。

  为评估得到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首先有必要确定未受抑制的价格。不受抑制的价格是澳大利亚产业在澳大利亚市场没有受到倾销产品影响的情况下,可合理预见到的国内产品的倾销价格。

  确定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的方法之一是参考造成损害的倾销之前该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可以从未受抑制的价格中减去以下因素,得到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

  (1) 在澳大利亚发生的费用;

  (2) 关税、产品和服务税;

  (3) 产品在进口到澳大利亚过程中发生费用;

  (4) 销售费用;

  (5) 在澳大利亚发生的利润。

  确定未受抑制的价格的另一个方法是参考澳大利亚产业的制造、销售成本再加上一个利润幅度,或者是参考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没有倾销的产品的价格。

  使用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影响可从前述例子中的若干数字看出:

  正常价值=100美元/吨尼;

  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85美元/吨尼;

  出口价格=80美元/吨尼;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20美元/吨尼;

  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 出口价格=5美元/吨尼。

  在这种情况下,部长可以不征收足额幅度的20美元/吨尼的反倾销税,而是征收5美元/吨尼的期中反倾销税。

  对最终税赋的评估

  为了确保海关总署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不超过该批货物实际的倾销幅度,法律规定了对最终税赋的评估。该制度使得超出反倾销税而多征的部分予以返还。

  这种返还不是自动的。除非进口商申请对最终税赋进行评估,否则对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用于消费的进口产品征收的是全部的应付税额。进口商提出的对最终税赋进行评估的申请需要有足够的关于当时出口价格和同期正常价值的证据的支持。不包含这些信息的申请,海关总署将不接受,不进行最终税赋的评估。

  申请对最终税赋进行评估

  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后,自部长的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进口期)内,进口商可以申请对应付的最终反倾销税进行评估。也就是说,进口商可主张期中反倾销税是不正确的。

  对期中反倾销税的复审

  因为影响倾销幅度的因素随着时间而改变,利害关系方可以申请海关总署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或不会造成损害的价格进行复审。

  除非部长特别要求,一般情况下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短期间——12个月内不会对期中反倾销税进行复审。海关总署将在前一复审决定公布之日起12个月后接受随后的复审请求。

  经海关总署建议如果部长决定反倾销税率应予改变,则新的,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率将在反倾销税率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价格承诺

  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变通办法,部长可以接受出口商做出的书面承诺,出口商将以不对澳大利亚产业造成损害的方式进行出口贸易。

  如果接受这样的承诺,出口商还可以请求(或者部长指令)反倾销调查不因此而终止。部长有义务就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做出初裁。因此,如果部长决定应该征收反倾销税,则承诺自动终止。

  反倾销税的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部长可以决定对某些产品免予征收反倾销税。豁免的理由包括:[page]

  (1) 在相同的销售条件和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在做出豁免的决定前,部长须审查贸易习惯和惯例;

  (2) 关税减让表中列明的该产品的关税是合适的;

  (3) 进口贸易中的该产品用作销售类似产品的样品。

  日落条款——反倾销措施的终止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是5年,除非在5年之内被撤销。该期限限制表明,反倾销的目的不是为给国内产业提供持续不断的支持。还要求反倾销措施仅在倾销造成的损害的限度内有效。法律规定,可考虑延长反倾销措施至5年以上。一般情况下,但是在5年的期间结束之前的9个月内,海关总署应发布一个通知,告知所有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申请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利害关系方在60天之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被许可的表格中要求提供的信息。当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个有效的申请后,海关总署须在155天之内进行调查,并将报告提交给部长。如果部长接受了反倾销措施应该继续的建议,那么,反倾销措施将在下一个5年的期间内继续有效。

  反倾销措施的撤销

  如果进口商、出口商或者澳大利亚产业有理由认为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不宜继续适用,则可请求部长予以撤销。部长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发布之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这种申请。撤销申请须证明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的倾销将不会再次发生。

  在过去,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澳大利亚国内产业不再存在,或者补贴终止,反倾销措施才被撤销。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反倾销措施一般在法定的5年内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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