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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反倾销、反补贴政策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20:21:27 人浏览

导读:

马来西亚反倾销、反补贴行动由马来西亚贸工部下的贸易行为司(TradePracticeUnit,简称TPU)负责,该部门成立于1994年,其组成人员来自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领导主要由1名主管副司长、1名法律官员、2名副司长、2名海关主管和2名会计师组成。TPU的主要功能:1.执行

  马来西亚反倾销、反补贴行动由马来西亚贸工部下的贸易行为司(Trade Practice Unit,简称TPU)负责,该部门成立于1994年,其组成人员来自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领导主要由1名主管副司长、1名法律官员、2名副司长、2名海关主管和2名会计师组成。

  TPU的主要功能:

  1.执行和实施1994年4月28日生效的1993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504法案)和1994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条例。

  2.通知、警告和提出建议给受外国政府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马来西亚生产商或出口商。

  一、马来西亚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概念

  马来西亚成立反补贴和反倾销立法机制,其目的是赋予调查机构必要的权力,针对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不公平贸易采取补救措施,并且为调查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提供框架。

  (一)倾销

  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出口国的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其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就构成倾销。倾销是一种国际价格歧视,即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定价要高于在出口市场的价格。

  “出口价格”是指实际已支付或需支付的“被指控出口产品”的价格。在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由于关联或补偿协议安排导致没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信时,可在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买主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被指控出口产品”是指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产品,在504法案下受反补贴或反倾销行动针对的主体。

  同类商品是指同“被指控出口产品”在各方面相同或相象的产品。也包括那些在物理上、技术上或化学特性上、应用或使用上同“被指控出口产品”相似的产品。

  “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在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支付的价格。用于确认正常价格的销售价格必须大于成本,且不受买主和卖主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是,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的情况下,或国内市场销售不允许作适当的价格比较时,“正常价值”由以下方法确定:

  1.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向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出口价格;或者,

  2.结构价格。由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利润组成。计算中使用的成本和利润数据必须以生产商或出口商所在国家实际发生的数据为准。

  不可避免的是,出口和国内销售存在贸易环节上的差异,其销售条款和条件、税收、数量和物理特征都会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可比性。因此,为作出公正的价格比较,这些差异在每一笔交易中都需作出计算。只有当这些差异调整结束后,才能就尽可能是相同时间进行的相同贸易水平的销售进行“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

  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

  倾销幅度是指“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差异。

  反倾销税的计算基于倾销幅度的程度。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或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

  (二)补贴和反补贴税

  当出口国或原产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其国内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财政资助,直接或间接惠及产品的生产、成长、加工、购买、销售、运输和出口就构成补贴。政府提供的补贴方式一般有:贷款、赠款和税收优惠等。

  为消除补贴产品的进口对马来西亚产业造成的损害,其措施是征收反补贴税。

  实质损害

  当马来西亚某一产业已受到重大损害、或受到重大损害的威胁、或设立该产业受到负面影响,就构成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一般分为:“价格影响”、“数量影响”、“利润影响”。

  1.“价格影响”

  进口倾销或有补贴的产品对马来西亚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有:“价格削低”(price undercutting)、“价格不振”(price depression)、“价格受抑”(price suppression)。

  当进口倾销的或有补贴的产品的价格低于马来西亚产业的产品售价时,就构成“价格削低”。

  当马来西亚产业为与进口的倾销或有补贴的产品竞争而被迫减低售价时,就构成“价格不振”。

  当马来西亚产业不能随生产成本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售价时,就构成“价格受抑”。在此情况下,成本和售价之间的赚幅被削减。

  2.“数量影响”

  进口倾销或有补贴的产品对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数量影响表现为马来西亚国内产业失去市场份额或销售数量的损失或潜在损失。

  3.利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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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由于价格影响、数量影响或不能吸纳增加的成本而导致利润的下降。

  除上述主要因素外,还有其他相关经济因素需要考虑,如:就业和工资水平的下降、生产水平、产能利用、未来定单、投资回报率、现金流动、筹措资本能力、投资、以及由于销售数量的减少和定价的压力造成存货的增加等等。

  必须强调的是,受影响的马来西亚国内产业必须提供证据表明,进口倾销和有补贴的产品已对其构成实质损害。例如,市场份额的减少必须直接是由于倾销或有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的结果。

  当有关的马来西亚国内产业能够证明倾销或有补贴产品的进口对其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已经造成实质损害、或受到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设立此类产业已造成实质性阻碍,就要对进口的倾销或有补贴产品实施反补贴或反倾销措施。

  二、调查

  (一)调查机构在发起调查时,将咨询有关进口商、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同时还要发出调查问卷以获取进出口交易的有关信息。信息必须在30天内提交,调查机构还可以亲临进口商、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办公现场,核实调查问卷中有关信息的真伪。对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调查主要是评估“正常价值”和证实倾销或补贴是否存在。而对进口商的调查则是确定出口价格以及确定进口商品在马来西亚市场的售价是否能抵消其所有成本。

  当马来西亚国内产业有证据认为补贴或倾销商品正造成损害,可向贸工部调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查。但是,仅仅是断言,却没有足够的相关证据,则不被视为有效的书面申请。根据马来西亚法律,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起的书面申请必须包含倾销或补贴的充分证据、损害的充分证据以及倾销或补贴商品进口与所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书面申请必须表明在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生产总量的 25%,则支持者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身份、产量、产值;

  2.马来西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的身份、产量、产值;

  3.上述50%和25%的规则是否满足?以及是否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了申请;

  4.对所指控倾销商品的完整描述,如物理和技术特性、使用和功能、制造方法和技术、工业规格、定价、销售以及关税分类;

  5.所指控的国家名称;

  6.所有已知的倾销或补贴商品的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的身份;

  7.进口倾销或补贴商品的进口商的身份;

  8.估计的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倾销幅度或补贴程度;

  9.提供国内产业受损的证据,证明倾销或补贴商品如何构成损害,或者如何有可能造成实质损害或阻碍该产业的设立。包括:对“被指控出口产品”进口数量演变的分析,来确定倾销或补贴商品的进口无论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相对于马来西亚的生产或消费数量上是否激增;

  10.对“被指控出口产品”的进口对马来西亚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的分析,是否有明显的“价格削低”(price undercutting)、“价格不振”(price depression)和“价格受抑”(price suppression);

  11.对“被指控出口产品”的进口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冲击的分析,是否国内产业正在遭受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量、生产力、投资回报或产能利用下降的影响,并且是否国内产业在现金流动、存货、就业或工资上遭受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申请反补贴所需的信息与反倾销略有不同,即反补贴不需要提供产品的正常价值,而反倾销则必须提供。同时,反补贴申请需要指出补贴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产品中有多少补贴额。

  (二)调查如何运作?

  一般来说,调查分4个阶段:

  1.预提阶段(pre-lodgment)

  在此阶段,申请人准备材料,并可以就书面申请的有关要求咨询贸易行为司(TPU)的官员。

  2.提出申请(filing of petition)

  这是初步核实阶段,调查机构必须核查书面申请中的证据和其他有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充分性来决定,是否在事实上,有充分的证据来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构必须在30天内决定接受或拒绝申请,如果调查机构接受申请,则必须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且公开宣布发起调查。

  3.发起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决阶段

  马来西亚政府自公开宣布发起调查之日起120天内(可延期30天),必须对所指控的倾销或补贴、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进行全面调查,并且作出初步结论。在此阶段,允许受指控的成员国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交相关数据。

  如果能得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认为倾销或补贴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有必然的损害,并且认为有必要实施临时措施,防止在调查期内的进一步损害,可采用临时关税作为临时措施,其形式有: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运用临时措施应从发起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开始,运用临时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可延期30天)。

  如果就倾销或补贴以及损害的存在性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调查机构应发布公告阐明得出否定结论的原因。

  4.最终裁决阶段

  调查机构自公布初步裁决之日起的120天内,必须就倾销或补贴以及损害作出最终裁决。在最终调查阶段,调查机构将对受控方作现场核实访问,以核实受控方提交的数据的准确性和相关性。最终调查意在进一步建立和核实倾销或补贴、损害以及其因果关系,为运用最终关税(definitive duty)提供充要条件。

  如果最终调查的结论是肯定性的,那么,自公布最终结论之日起5年内适用最终关税。如果最终调查的结论是否定性的,调查机构应发布公告阐明得出否定裁决的原因,并且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三)其他几个问题:

  1.“承诺”

  由制造商或出口商作出的,由调查机构接受的承诺在马来西亚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承诺”是指受控告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同意将来的出口贸易行为对马来西亚的国内产业不造成损害。只有当调查机构对倾销或补贴得出肯定性的初步结论后,才能接受“承诺”。

  就反补贴而言,“承诺”是指出口国政府就补贴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的影响,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者同意采取其他措施。

  2、“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 review)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效力的前提是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只要并且在程度上能抵消补贴或倾销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马来西亚反倾销和反补贴机制规定,自公布实施最终关税之日起的至少一年后,可进行行政复审。

  在下列情况下,可寻求行政复审:

  1.倾销幅度或补贴金额的情形发生改变;

  2.实施的关税或承诺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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