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反倾销 > 倾销类型 > 掠夺性倾销 > “掠夺性定价”若干问题初探

“掠夺性定价”若干问题初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15:22:49 人浏览

导读:

掠夺性定价若干问题初探本文首先分析了掠夺性定价的概念,特别是它和倾销的区别;其次,深入探讨了掠夺性定价的责任构成要件,其中对成本价的认定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文章最后还就完善我国的掠夺性定价的立法提出了设想。我国和均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

  “掠夺性定价”若干问题初探本文首先分析了“掠夺性定价”的概念,特别是它和“倾销”的区别;其次,深入探讨了“掠夺性定价”的责任构成要件,其中对成本价的认定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文章最后还就完善我国的“掠夺性定价”的立法提出了设想。我国和均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①因该条款所禁止的行为犹如赤裸裸的掠夺行为,故国外学者称之为“掠夺性定价”。它不仅直接侵害同业竞争者的公平交易的权利,破坏竞争的基本原则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还间接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掠夺性定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开始出现,但学界对此问题研究不多,实践中也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其表现为:相对受害人无诉诸法律保护之意识;立法上欠完善。

  因此,我们认为,对“掠夺性定价”问题进行研究,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掠夺性定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掠夺性定价”是欧共体委员会在1983年“阿克佐”案件中作出认定的,当时被认定为滥用在共同市场的支配地位,因为它有阻碍或限制竞争的企图。②“掠夺性定价”在我国常被称为“低于成本价销售”、“不正当削价竞销”等,甚至还被称之为“倾销”。③对其定义大都来自法条本身之规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两点为其一般要素。

  这些定义把握住了“掠夺性定价”的本质,但略欠完整。我们认为,“掠夺性定价”是指在商业过程中,具有经济或技术实力的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上暂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连续地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其劳务的行为。它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地域性和产品性的“掠夺性定价”。前者是指经营者在其销售的几个地区中选择某一特定地区进行削价,以挤垮该地区的其他竞争者;后者是指某生产多种产品的综合性经营企业,选择其中一种产品在大范围内削价,以排挤某些仅生产或经营此一类产品的企业,从而达到独占地位。 “掠夺性定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其主体为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且该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经济或技术实力。该特征使其与价格歧视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卖方之间的竞争,也包括买方之间的竞争。

  2、其地域市场为一国的国内市场。此特征使其与“倾销”相区别。“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宗销售商品的行为。④可见,两者在“低价销售”和“排挤竞争对手”两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掠夺性定价”适用于国内贸易,而“倾销”适用于国际贸易。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掠夺性定价”以成本为标准,而“倾销”则以国内同类产品的正常交易时适用的价格为其标准。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掠夺性定价”主要适用本国法律,而“倾销”则主要适用国际条约或其他国家的法律。两者的后果不同。对“掠夺性定价”的法律制裁是损害赔偿或行政处罚,而对“倾销”则为征收反倾销税。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及理论上将本属“掠夺性定价”的行为也称之为“倾销”,易使人们对本已约定俗成的“倾销”概念的理解出现混淆,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3、其客观表现为暂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市场上连续地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劳务。它的实质是宁愿暂时亏本,也要把竞争对手从一定的市场上挤出,形成独占局面,然后以垄断高价销售,这样做不仅可以弥补它进行低价亏本销售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谋取高额的垄断利润。4、其行为者的主观故意是试图排挤竞争对手,以谋求垄断地位。但在实践中,“掠夺性定价”并不象它的直接目的那样消除竞争对手,而可能是引诱、说服或威胁竞争对手与之进行合作或在一些垄断性方案上与之合作。二、“掠夺性定价”的责任构成要件 “掠夺性定价”的违法性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