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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5 04:34:43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壬基酚进口商将不得不从3月29日起支付反倾销税,以弥补因进口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而造成的市场损失。相关:倾销之剑应为我所用新财经2006年08月09日案例背景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运用的一种贸易武器,正日渐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本国市

  中国壬基酚进口商将不得不从3月29日起支付反倾销税,以弥补因进口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而造成的市场损失。

  相关:倾销之剑应为我所用 新财经 2006年08月09日

  案例背景

  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运用的一种贸易武器,正日渐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本国市场、避免国外商品冲击的利器,但是,这把利器却没有被我们好好利用。近年来,中国一直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而另一方面,我国对外反倾销却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贸易大国。

  据统计,近年来,中国发起反倾销指控案件每年仅为七八件,占全球的0.48%;而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却日渐增多,从2002年的占全球反倾销案例的16.4%,2005年这一比例已经攀升至30%以上。

  自1997年第一起新闻纸案件至今,中国对外反倾销的43起案件共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涉案最多的依次是韩国、日本和美国。产业方面则主要分布在化工、钢铁、轻工、纺织等产业,其中尤以化工产品最为集中,占中国全部反倾销案件总数的70%左右。

  但是,我国企业对反倾销却相当漠视,无论是面对国外商品的倾销冲击,还是自己的商品在海外遭遇反倾销调查,大部分中国企业并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事实上,反倾销这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产业,还可以阻止国外产业的入侵。

  面对日渐增多的国际贸易摩擦,中国企业身陷国际反倾销重灾区,而在国内市场也受到国外对手的冲击。舞动反倾销之剑,为我所用,才是中国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上策

  贸易摩擦是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剧下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以反倾销为主要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世界进入了贸易摩擦的多发期。

  而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措施,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在本国销售的价格,就构成倾销;而如果倾销对中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国家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进口产品加征反倾销税。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商务部经过审查决定立案调查,从立案公告开始十二个月内,将决定是否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旦国家决定征税,将对中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产生直接的保护作用。而且,一旦征税的裁决作出,将生效五年,使国内产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免除进口产品的冲击和损害。如果国内企业认为反倾销税的终止对国内产业不利,国内企业可以在反倾销税五年到期时提出复审,将该反倾销税再延长五年,进一步保护国内产业。

  而当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时,国内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在行业协会、商会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出口策略,协调出口企业的出口价格,维护有序的出口秩序,避免其采取反倾销行动。此时,出口企业积极、快速应诉是必要的。

  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国外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所谓的“最佳可获得的信息(BIA)”,往往是对我方最不利或起诉方的证据,进行裁决,结果必然是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其后果就是我国出口企业不得不退出或放弃出口国市场,给出口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由于反倾销案件是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涉及的时间也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应诉。而且有些国家对于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要求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因此,出口企业在应诉时一般要选择和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应诉工作。

  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一般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做好如下工作: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抗辩;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替代国的选择;单独税率的抗辩;争取行业协会、我国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调动进口国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积极性并争取其配合;适时进行价格承诺谈判,确保中国企业的出口份额;参加国外调查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必要时可以对裁决的结果进行行政复审甚至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司法审议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提出争端解决,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由于中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对中国不利或者不公平做法,中国企业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与国外企业进行充分的竞争,有必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以及我国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力,有效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通行规则,发展自己。应提高企业运用规则保护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壬基酚反倾销案获肯定性初裁

  7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该反倾销案例由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代理。

  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Nonyl Phenol),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2005年11月1日,黑龙江石油化工厂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随后,调查机关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随后,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台湾地区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应诉。

  调查机关认为,由于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中国大陆产业壬基酚产品的价格虽然有所上升,但明显低于同期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幅度,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没有给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带来相应的收益。

  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后,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初裁。[page]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 7 月 10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裁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至此,国内企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的反倾销诉讼取得初步胜利,初步裁定的结果将对保护国内壬基酚产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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