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性的实质损害威胁标准
导读: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产品虽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除非采取保护性措施,否则将会发生实质损害。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7款的规定,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依据“指控、猜测或极少的可能性”:第二,若倾销将导致损害情况产生,这种损害的产生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的”,并且是“迫近”的。
同时,在确定实质损害威胁时,《反倾销协定》还要求各国调查主管机关特别考虑四个因素:l.倾销的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2.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其它出口市场存在着吸收另外出口产品的能力;3.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的需求;4.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上述四项因素中的某一个不能必然地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但是,全部被考虑因素必须导致得出这一结论,即进一步倾销进口产品的情况迫在眉睫,实质性损害将会发生,除非采取保护性措施。《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7款要求各成员在确定实质损害威胁时,应特别考虑该条列举的4个因素。但是,调查主管机关不能仅审查第3条第7款列举的4个因素就作出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裁定。《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4款的语言是强制性的,在三种类型的产业损害调查中,调查主管机关都必须评估第3条第4款列举的15个因素。即,在确定实质损害威胁存在时,不仅应审查第3条第7款列举的4个因素,还必须评估第3条第4款列举的15个因素。
在墨西哥对美国出口玉米糖浆反倾销案中,墨西哥在作出了存在损害威胁的裁定时,仅审查了《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7款列举的因素,缺乏对第3条第4款列举的许多因素的分析,专家小组认为墨西哥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终裁缺少对第3条第4款列举因素的分析,不符合墨西哥根据《反倾销协定》承担的责任。
实质损害威胁标准与实质损害标准相比,存在着更大的模棱两可之处,其最大的不确定性也许就是它本身所有的那种预测性和估计性的特点。反倾销税可以基于这种固有的不确定性裁定的基础上征收的可能,容易引起该标准被滥用。《反倾销协定》提醒WTO成员在作出实质损害威胁时要采取“特别慎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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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到威胁的产业是进口方已经建立的产业。这是与实质阻碍的主要区别。2.该产业受到的损害是一种现实的威胁。这是区别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的主要特征。3.这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