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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反倾销法简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6 11:21:02 人浏览

导读:

墨西哥反倾销法是根据九四年的法规,墨西哥国的对外贸易法则以及其细则之中的内容进行制定的一部法,同时也借用了墨西哥国和其他国家之前签订的协议,其对外贸易法适用于很多国家,但本法中的有一章法规仅仅适用于会员国的国家。

  墨西哥反倾销法是根据九四年的法规,墨西哥国的对外贸易法则以及其细则之中的内容进行制定的一部法,同时也借用了墨西哥国和其他国家之前签订的协议,其对外贸易法适用于很多国家,但本法中的有一章法规仅仅适用于会员国的国家。

  一、墨西哥反倾销法简介

  墨西哥反倾销法主要依据GATT 1994之法规、墨国对外贸易法及其细则订定。此外,亦包含墨国与其它国家之多边协议,如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之争端解决章节等。墨国之对外贸易法及细则适用于所有国家,GATT 1994之法规及NAFTA第19章则仅适用该等协议之会员国。

  墨国经济部不公平国际贸易处(Unit of Unfair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Trade) 负责反倾销案之调查并于调查后决定反倾销税率。反倾销调查之展开可由与进口产品相同之国内制造商或同类产品之产业代表向该处提出申请,或由该处依职权自行展开。虽该处可自行展开反倾销调查,惟绝大部份之反倾销调查案均是由业者提出申请。

  

  二、墨西哥反倾销的案例调查

  (一)若初判反倾销案件成立,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将决定是否课征临时反倾销税,并继续进行调查。

  1. 调查结论

  若调查之结论有足够证据,证明并没有倾销差率、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则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将可终止调查。惟实务上,很少发生此状况。该处不管是否裁定课征临时倾销税,仍将继续进行调查。

  2. 不课征临时反倾销税

  若该处认为有倾销差率及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事实,惟未确定税率或产业损害未继续扩大,则将不课征临时反倾销税。由于墨国为WTO之会员国,故须依照1994年关税贸易总协议有关倾销差额微量之规定,倾销差额在2%以下者,属微量,应终止调查。惟在实务上,该处通常会继续调查,并以后续获得资料为其最终之结论。

  3. 课征临时反倾销税

  若该处认为有倾销差率及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事实,该处可课征临时反倾销税,该税率则依据初步之计算所得,可一体适用所有制造商或出口商并可依据自个别厂商所获得不同之税率分别课征。

  若墨国课征临时反倾销税,墨国进口商必须代涉案之出口商依照被课征之倾销税率向墨国海关缴税,或依该税率向墨国财政部缴交保证金,产品始准进口。

  初判报告须包含控方及被控厂商之陈述意见,以及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之判决,各利害关系人可于该判决公告30个工作天内提出答辩或其它补充资料。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则应于初判后130天内完成调查,作出终判。在初判至终判期间,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可进行实地访查,以审查资料之真实性,另须举办听证会供各利害关系人进行答辩。

  (二)判决

  墨国不公平贸易处于完成调查程序后将作出终判并公告,终判可修正初判决议或税率,并将决定是否课征反倾销税。若判定课征反倾销税,将依照自个别出口商或制造商所得资料给予反倾销税率,对不接受调查之厂商则将课以最高之反倾销税率。

  三、墨西哥案例最终判决之抗辩

  对终判之结果可提出上诉,利害关系人须于判决后45日内向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上诉,要求该处重新审查其判决,若该处仍维持其判决,仍可于该处对上诉作成决议后45日内向墨国财政法庭(Fiscal Tribunal)声请撤消该判决,该法庭将对终判及上诉之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利害关系人对于财政法庭之裁决不服亦可向该法庭之上诉法院(Collegiate Tribunal)声请禁制令(暂行保护),上诉法院则将审查财政法庭之裁决是否合法。另外,因墨国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之会员,墨国之国民可另选择依照该国际协议之程序作为解决的另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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