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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面临反倾销现状及对策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5 11:10:49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3年,但国外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并末减弱,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必须过的关口。1倾销及反倾销的国际经济学含义按照国际经济学定义,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水平,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3年,但国外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并末减弱,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必须过的“关口”。

  1 倾销及反倾销的国际经济学含义

  按照国际经济学定义,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水平,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倾销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口商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大于本国国内;二是存在地理或关税上的壁垒,使得倾销到国外的商品不再低价流入国内市场。

  商品倾销属于企业的行为,企业倾销可能导致利润暂时下降,甚至亏本,但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挽回倾销的损失:一是在贸易壁垒的保护下,维持国内市场上的垄断高价或压低工人的工资,榨取高额利润,因此损失了国内消费者剩余;二是获得国家提供的出口补贴,但出口国的国民福利出现净损失;三是打跨国外竞争者,占领市场后再提高价格,导致进口国的生产者剩余减少,甚至扼杀进口国该行业的发展。另外,倾销也促进了竞争,推动了自由贸易的发展,并激励生产者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能力,因此带动了世界同行业的发展;倾销使进口国消费者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从而提高了进口国消费者剩余。

  但是,倾销行为一旦满足下面三个条件,进口国将按WTO规则实施反倾销措施: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终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水平。通过征收关税的局部均衡分析,进口国的总福利水平下降了,消费者剩余损失了四个部分:(1)提高关税后国内生产的产品价格上升为国内生产者增加的剩余;(2)保护效应,即在关税保护下国内生产的增长;(3)为政府从征收关税中获得的财政收入;(4)消费效应,即导致价格上升或需求下降的结果。上述(2)和(4)的损失统称为贸易效应,国内没有任何人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是由于征收关税使本国的生产资源向效率较低的生产部门转移,其没有比较优势,因此造成国民福利净损失。

  2 中国面临的反倾销现状

  2.1 国外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现状

  2.1.1 反倾销金额不断上升、产品种类逐步扩大

  据商务部统计,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3.6%猛增至目前的20%左右。截至2003年底,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18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4000多种商品,从打火机、玩具到电视机、电扇、照相机,从蘑菇罐头、小龙虾到纺织品、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从阿司匹林到自行车、家具和钢材及其制品等,可谓五花八门,影响了我国约18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其中,2003年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2004年上半年,世贸组织内共有16个成员发起了101起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中国的有23起,占22.8%。

  2.1.2 反倾销税率逐渐增高

  国外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税税率有不断增高的趋势,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此高的税率自然能轻易的将中国企业拒之门外。2005年7月19日,欧盟外交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一系列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其中涉及自行车、吊车和碳酸钡等。欧盟表示,欧盟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显示,虽然已经对中国产自行车征收了30.6%的反倾销税,但中国产自行车的进口量仍由2000年的12.8万辆升至目前的70.7万辆,欧盟决定将对中国产自行车的反倾销税升至48.5%。此外,欧盟决定对中国产吊车及配件征收最高至49.6%反倾销税,有四家中国公司因成功申诉而被征收了较低的反倾销税。欧盟还决定对中国产碳酸钡征收最高至56.4%的反倾销税,只有两家中国公司因成功申诉而被征收了较低的反倾销税。

  2.1.3 反倾销产品转向高附加值产品

  有迹象表明,中外贸易摩擦重点正由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转移,几乎所有遭受反倾销的产品都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如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杂项制品、纺织品、玻璃和陶瓷制品,这六类产品案件数合计‘占所有反倾销案件的75.8%。

  2.1.4 对反倾销的危害认识不深

  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不积极。近几年尽管中国企业应诉率有所上升,但仍有大约四分之一的案件不应诉。如果主理机关得不到答复,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可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作出裁定,最终导致严重的惩治性后果。二是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

  2.2 中国也面临国外产品的恶意倾销

  2.2.1 国外产品的倾销在加剧

  国内汽车、化工、钢铁等行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我国也已成为国外产品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第二届国际反倾销论坛称,截止2003年10月,中国发起24起反倾销案件,涉案金额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最大一个案子的标的达200亿元之巨。无疑,中国企业也日益陷入“国外产品倾销”的漩涡,但是我国也正在举起反倾销的利剑,维护国内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比如,2003年6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的初裁公告,并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于2004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2.2.2 反倾销人才匮乏

  在欧盟,拥有反倾销调查官员200人,而中国从事皮倾销调查的人员不足其十分之一;在日本和韩国,大企业内部都有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可以迅速提交与反倾销相关的应诉材料,运用各种因素和力量对案件的裁定施加影响,力争企业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高的收益。

  2.2.3 中国应用反倾销比较谨慎

  2004年11月,商业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向外界公布,自1997年12月10日我国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调查以来,截止到目前中国共发起反倾销案件34起。同世界第三的进口额相比,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还很少,涉案产品金额也不大。[page]

  3 中国面临反倾销的原因

  中国企业面临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

  3.1 反倾销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很好“借口”

  随着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不断削减,反倾销是目前被世界各国最普遍和频繁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壁垒。一是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可能被认为是倾销。二是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反倾销常常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有效措施。三是反倾销调查的复杂性、时限性和较高的法律成本以及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能阻碍涉案国企业进入进口国市场。

  3.2 滥用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在绝大多数反倾销案件中,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企业遭受不公正待遇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美等发达国家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因此采用“替代国”方法,即在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以“替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正常交易价格来代替,而替代国选择的随意性往往导致倾销行为判定中的不公平。比如在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的审理和裁决中,欧盟分别以韩国、新加坡、土耳其作为替代国,用这些国家的彩电生产商的正常价值作为中国彩电的正常价值。而中国产业工人的工资水平要远低于新加坡和韩国工人的水平,也低于土耳其工人的工资水平。更有甚者,很多案件曾经屡屡采用欧美等发达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但值得高兴的是,截止2004年12月28日,已有37个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3.3 中国企业缺乏长远的国际化经营策略

  3.3.1 不重视品牌塑造,采用低价策略竞争

  过去受国家宏观调控,曾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现象。目前虽发生了改变,但部分中国企业,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还未重视品牌塑造,不注重加快新产品开发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仍继续沿用以前的经营策略,采取低价竞争,竞相降价,甚至不惜成本同国内外企业竞争以抢占国际市场,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易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另外,伴随着国家逐渐放松外贸管制,一些中小企业也拥有外贸经营权,将促使竞争更加激烈。

  3.3.2 出口市场过分集中

  中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中国香港转口)集中在西欧和北美。一般来说,当中国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当地市场所占分额超过20%时就容易遭到反倾销。此外,中国出口工业制成品的类别和数量迅速增加,与一些国家鼓励进口原料型产品,限制进口工业制成品以保护本国工业的经济政策相矛盾,所以被这些国家实施反倾销的机会增多。

  3.3.3 企业应诉不力,助长了国外反倾销气焰

  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一般在10万—50万美元),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

  3.4 外贸出口迅猛发展是我国遭遇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出口贸易一直保持强劲势头,年均递增13%,高于全球贸易近一倍,对进口国市场形成较大的压力。据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进出口总值为11547.4亿美元,同比增长35.7%,其中:出口5933.6亿美元,增长35.4%。

  而且主要的贸易伙伴分别是日本、美国、欧盟、东盟等,它们成为向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案件的主体。反倾销产品也大多是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国际市场上逐渐丧失竞争优势的产品,如电子、化工、服装等。

  4 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4.1 积极应诉,寻求保护自身权益

  反倾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程序,再加上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卜分严格,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在应诉的每个环节企业都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利用涉案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销售、生产情况为自己辩护。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利用法律手段寻求自我保护的有效策略。企业在应诉工作中要做好三点:一是积极寻求政府帮助。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均可寻求外经贸部、商会或是我驻外使馆经商处的帮助。二是充分发挥进口商,尤其是一些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进口商协会的作用。通过进口商或进口商协会去做其所在成员国政府的工作,往往会对案件裁决产生较大的影响。三是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聘请的律师不仅擅长法律程序,还应具备企业产品和市场专长,否则难保应诉成功。

  4.2 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4.2.1 企业经营要遵纪守法

  企业在对外经营时不仅要遵守国内的法律和法规,还要遵守国际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研究WTO相关法规及协议,遵守国际惯例。

  4.2.2 创新营销,向非价格竞争转变

  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仅靠低价竞争获取国外市场非常不易。需创新企业的营销观念,努力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提高产品技术层次,获得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很少被反倾销,比如专利技术产品很难遭受反倾销。所以要充分地跟踪、关注自身产业发展的前沿,将相关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成果为己掌握,提升自身产品的档次。

  4.2.3 财会制度与国际接轨

  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生产成本及其他财会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表,而这些恰恰都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内容。因此,出口企业应按国际规范进行经营管理,会计帐簿要规范、完整、清楚,以便应对反倾销问卷调查。

  4.2.4 进行国际化经营,规避反倾销

  成立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化经营,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和销售体系,既可提高竞争档次,也可通过海外投资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而且全球化程度越高的产品,其归属问题也很难解决,所以越难提起反倾销。

  4.2.5 积极参加复审应诉

  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并不意味着没有了生机。企业可以在开拓其他市场、力求生存和发展的同时,还可以积极通过参加各种复审推翻原判,重新恢复出口。反倾销行政复审,主要用于确定所课征的反倾销税是否应该调整或取消。实践中,复审的形式有年度复审、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等多种。出口国被征最终反倾销税以后,出口企业如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末对出口国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而且已经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较大数量的出口合同,那么该出口企业即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免征反倾销税;征税1年以后,出口商可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经没有必要利用最终反倾销税来抵消原来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并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如果没有出口国生产商提出日落复审,那么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page]

  4.3 加强对出口商品价格和数量的管理

  首先,商务部以及地方外经贸管理机关要强化对外出口的宏观协调与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规定》。严惩低价竞销企业,保护正当经营企业的利益。其次,改革出口商会机构,建立起一整套工作制度,增强商会的权威,赋予商会以相应的协调和管理职权,结合配额、许可证的发放对破坏联合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第三,加强对出口商品数量管理的宏观控制,进一步完善对出口产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灵活地根据市场行情,主动采取临时性配额,控制一些敏感商品的出口数量,及时调整市场布局,减少某一市场产业指控我国产品倾销的概率。第四,取消企业出口创汇的指令性指标。

  4.4 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为充分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外经贸部1999年专门制定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减少和取消其出口配额和数量,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出口经营权。

  4.5 完善反倾销调查预警机制。构建中国反倾销的法律体系

  为彻底改变反倾销工作的被动局面,中国正逐步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反倾销信息中心,及时收集信息,分析海关实时监控数据,提供咨询,提出分级预警防范和应对措施,引导企业有序出口,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2004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将外经贸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相关权力集中到商务部,将反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相结合,构建起中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

  4.6 加强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一要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认真学习WTO规则及国外经贸法律制度,熟悉国际市场环境,提高利用规则的能力;二要充分利用国外反倾销专业人才。

  总之,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化将是一个痛苦和漫长的过程,反倾销也将是一场无法回避的持久战争。对此,我国石化企业要有充分和清醒的认识,要有策略、有步骤地层层推进,尽可能做到少交“费”、多获益。

  参考文献

  1 阙澄宇主编.国际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11—120

  2 石广生.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59-177

  3 李滋植主编.国际贸易[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10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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