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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贸易保障措施反补贴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16:09:55 人浏览

导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subsidies)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包括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前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 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包括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前者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后者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adverse effects)时,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这种不利影响包括(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减损或丧失特别是根据GATT1994第2条项下的约束性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利益;(3)严重歧视另一成员的利益。 3.不可申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绿色补贴”。是指不具有专向型的补贴,或虽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但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一切条件的补贴。

  包括:(1)研发补贴: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2)贫困地区补贴: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且非专向性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3)环保补贴: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对于这三类补贴,WTO成员方不得提出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 根据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措施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式:一是通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多边救济,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的单边救济,在经过规定的调查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但同时规定,只有在补贴对成员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反补贴程序,在其他情况下,只能援引争端解决程序。 二、国外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概况 中国加入WTO时已经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做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规定,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排列的任何补贴;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自加入时起应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并全面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

  虽然我国全面承诺遵守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但是,我国在2003年以前并没有遭受过国外反补贴调查,主要因为: 一是过去发达国家在开展反补贴调查时,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是由政治因素而不是市场因素决定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规定,中国在加入WTO后的15年内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即在2016年12月前一直作为非市场国家对待。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一般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并没有对我国的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 二是与反倾销相比,国际上反补贴调查发生数量较少。这是因为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同时,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他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政府间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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