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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势头的政策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5 05:38:52 人浏览

导读:

90年代中期以前,发达国家是对我出口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至今反倾销涉案金额欧美仍占大头,但近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少数发展中大国的立案数量已超过发达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程序不规范,造成我国被采取措施的比例大大高于全球

  90年代中期以前,发达国家是对我出口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至今反倾销涉案金额欧美仍占大头,但近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少数发展中大国的立案数量已超过发达国

  家。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程序不规范,造成我国被采取措施的比例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一)对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损害更大

  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以一般贸易为主,出口商品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产业,与发展中国家相同产业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一些发展中大国仍实行市场保护或进口替代的:工业化政策,我国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往往是反倾销的主要对象。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二)阻碍我国推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尽管我国对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等国出口很少,每个国家占我国出口总额比例都不到1%,但这些国家市场潜力大,在发展中国家中影响大,又是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些国家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不仅阻碍我商品进入当地市场,而且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引发其他发展中国家效仿它们的做法。

  (三)出口秩序混乱问题在发展中国家表现更为突出

  对新开拓的市场一哄而上、低价竞销,是我国出口秩序混乱的顽症。据我驻外机构反映,中国商品在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并非没有市场,而是市场开拓刚见成效,中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就接踵而至,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否则难免重蹈丢失东欧和俄罗斯市场的覆辙。

  (四)企业应诉率低,应诉效果不理想

  一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反倾销法律和诉讼程序的透明度低,我国企业缺乏信息,不敢或不知道如何应诉;二是一些代理商出口额少,对立案国市场依赖程度低,一旦遇到反倾销调查,宁可花钱买其他国家的原产地证、甚至放弃市场,也不愿承担应诉责任,支付应诉费用;三是我国的行业组织和进出口商会对企业应诉支持不够,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案件,相关信息少,语言障碍大,很多企业得不到起码的指导和帮助。

  (五)我国处理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缺乏经验和政策指导

  随着我国出口制造业的发展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之间的各种贸易摩擦在所难免。现行的地区政策、国别政策已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企业普遍反映,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得不到政府及驻外使领馆的支持,也不知如何获得支持。

  上述分析表明,造成我国出口商品在少数发展中国家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方的原因,也有我方的原因;既有与发达国家反倾销案件相似的问题,也有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问题。我国在加入WTO后15年内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和就业的目的,都会更多地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政策建议

  (一)反倾销应对工作应有明确的目标

  为了防止国外对我出口反倾销形成蔓延之势,建议近期工作目标一是力争将我国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数的比重降下来,二是力争将采取措施的比例降下来。实现将两个比例降下来的目标,不仅要靠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而且要增强广大出口企业以及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维权意识,上下其手,把工作做实做细。

  (二)利用市场纪律促使企业积极应诉

  我国对俄贸易曾因出口秩序混乱而丧失了巨大的潜在商机,这一情况又在一些发展中大国重演。对少数扰乱出口秩序而又不应诉的企业,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缺乏手段,难以落实,建议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将少数害群之马在媒体上曝光,降低其信用等级,切断其资金来源和供货渠道,使其为不应诉付出代价,即“谁不应诉谁受损”。

  (三)通过立法,重组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企业自律维权组织

  各国中介机构在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我国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差距明显,归根结底是部门分割烙印深,服务质量不高,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自下而上改组或重建行业自律维权组织,通过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维护出口秩序,遭遇反倾销时发挥服务功能,组织有关会员企业积极应诉。

  (四)政府对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应做出适当的反应

  尽管WTO的反倾销条款对政府反倾销做出了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无所作为。实际上,当反倾销涉及本国重要出口产品或重要出口市场时,当事国政府一般都会做出反应。例如,在我国对别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当事国政府都以不同方式表示关注。首先,有关部门应针对少数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新形势,主动开展双边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包括落实“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解决反倾销法律和程序不规范问题;其次,应向企业公开要求政府出面磋商的申请渠道和程序,并公布磋商的结果;第三,对立案国违反WTO规则导致我国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政府部门应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预案;第四,一些频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也是全球反倾销的对象国,这其中不排除相互报复的因素,对个别国家我国也可考虑以多种方式还以颜色。

  (五)政府应为企业应诉提供服务和便利

  当前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搜集信息困难,既包括国外信息,如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选择替代国计算价格和成本的方法、替代国相关产品的信息等,也包括国内的信息,如证明相关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信息等;二是人力资源匮乏,包括小语种翻译人员,熟悉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会计师等。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服务,不仅有助于提高应诉率,也可以降低企业的应诉成本。由于反倾销立案集中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几个,通常被选择的替代国也为数有限,政府依靠驻外使领馆完全有可能建立公共信息库,无偿向企业提供服务,必要时甚至可以专门为企业搜集信息。解决人力资源的问题从长远看要靠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短期内,由政府组织专业培训也可解企业和协会、商会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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