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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19:49:40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农村目前还是那种自己自足的生活方式,虽然也有很多认为了升级选择去李家祥遥远的地方挣钱维持生计,但是基本上有很多农户家庭都是春种秋收的这样一种状态。那么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在我国农村目前还是那种自己自足的生活方式,虽然也有很多认为了升级选择去李家祥遥远的地方挣钱维持生计,但是基本上有很多农户家庭都是春种秋收的这样一种状态。那么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农村宅基地是怎样回收: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继承或者转让——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三、农村土地承包方有哪些主要权利:

  《物权法》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得到根本保障,在上述权利基础上又能增加了以下几项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使用承包的土地物权交取得相应的收益。2002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但并未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益的保护。

  (2)继续承包权。《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人对土地的投资是一种延后收益的投资,在法定的承包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继续承包,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资获益权的保护。

  (3)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工程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4)获得确认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权利是法定的保护权利,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拒绝为土地承包工程经营人发放权证,则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如果所发放的权证不实则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5)获得相应补偿权。《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6)要求流转登记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权利。《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农村宅基地征用的补偿违法是可以要求收回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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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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