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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过户给子女要办理哪些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3 20:43:12 人浏览

导读: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个人住宅占有的土地,那么农村宅基地如果要过过户给自己的子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准备什么材料?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村宅基地过户给子女要办理哪些手续”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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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过户给子女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依据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过户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农村宅基地过户的手续

  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过户给子女要办理哪些手续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宅基地不能单独转让,要随着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起转让。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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