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导读:
核心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但能使得权利人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使农村土地的用途得以充分发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原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但能使得权利人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使农村土地的用途得以充分发挥,不仅有利于保持土壤肥力、维护粮食产品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也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的土地和粮食安全。
近年来,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屡见报端,案件类型主要以“还田”请求居多。从抛荒弃耕、外出打工到回归乡里、积极耕种的转变使得曾经的冻土现今变成了热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政策导向使然
自江苏省胜利完成农村税费改革、充分落实粮食直补政策之后,与之前相比,广大农民通过“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大大减轻了自身的耕种负担,与此同时,粮食直补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得农民通过耕种还可享受一定的国家补贴。国家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耕种的积极性,也使得许多农民工又重新认领了农民的身份。
二、经济利益驱使
随着东南沿海省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向农村的极速扩张使得原先大片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有化,与此同时,因土地征收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也深深触动了广大农民欲望的心弦。在暴利的引诱下便有了以下种种:原先抛荒所承包的土地并且该土地已收归集体的,现在热情高涨地积极要求重新耕种了;原先自愿把承包的土地转给亲朋好友耕种的,现在为了还田一事对簿公堂、伤了感情。
三、行政管理失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失当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产生。主要表现如下:1、农户外出打工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抛荒后,该集体经济组织将抛荒的土地重新发包给了其他农户,但并没有依法做好重新发包的相关手续,导致“抛荒方”与“耕种方”对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发生争议;2、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在第二轮发包时并未将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给农户,导致第二轮发包时虽对有些农户的土地承包范围进行了调整,但未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有些农户仍然依据第一轮发包时所受领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来主张权利;3、有些农户外出打工将土地转给其他农户耕种,该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负责人也作为鉴证方在相关协议上盖章或签字予以确认,但其往往并未深究协议中“转”字的含义,究竟是“转让”还是“暂借”,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诉讼中难免会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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