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哪些常见纠纷?
导读: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较土地二、三级市场发生的诉讼案件要少得多,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带有极强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许多纠纷是通过行政管理程序而非司法程序解决的。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2005年8月1日以后仍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2、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的,则该价格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未办妥土地征用或农转用手续的集体土地非法出让,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会因为出让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选择引发的纠纷。
2002年7月1日之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必须按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的,而仍然采用协议的方式出让的,任何潜在的用地者都可以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因不公平竞买行为引发的纠纷。
在招标、拍卖过程中,通过陪标、陪拍、串通投标等行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法律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关当事人不仅有权要求确认竞买行为无效,而且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四、中标后或竞买成交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正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是找各种理由废标、撤牌、撤拍或拒绝签约,从而引发纠纷。
五、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引发的纠纷。2002年7月1日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以后,此种纠纷已大为减少。
六、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开发建设闲置土地引发的纠纷。房地产管理法有关于土地闲置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也有关于土地闲置的约定。
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引发的纠纷。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土地受让方通常将工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将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网点用地,或者单方面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
八、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土地出让方按照法定情形要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给土地受让方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围绕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是否成就,违约原因、过错责任等展开的争议是巨大的。
九、土地出让方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供地,不按约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引发的纠纷。出现这种情况,有时是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或受让方有过错,但更多的时候,是政府在履约过程中的强权心态,合同意识淡薄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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