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回土地出让金
导读:
某某经联委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土地,属于经批准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某某经联委(或某某镇政府招待所)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该宗地上建筑的某某经联委(或某某镇政府招待所)房屋,于1996年8月某某经联委(或某某镇政府招待所)房屋租赁给某某镇属集体企业某某多种经营公司使用后,于1997年4月某某镇政府集体企业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公司改制为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买某某镇政府招待所房屋及停车场地。”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镇国土资源所、某某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的章1997年4月9 日“证明”称:“兹有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固定资产产权一事。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购买镇政府招待所,其中,酒家楼一栋,面积360平方米,配套房二栋面积288平方米,停车场地750平方米。由于双方在建造及购买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现前来管理部门补办。招待所经评估固定资产总值柒拾万元整,以上所述某某镇人民政府招待所固定资产产权归属某某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特此证明,希给予办理为感。”
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具备享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 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四项、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47条第1款、海门县人民政府【海政发(1992)217号】《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第六条、海门县人民政府【海政发(1993)022号】《海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2条、第33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由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对某某经联委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按照规定出让,由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出让土地使用税和出让土地增值税。根据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0年十月十日对沈萍的书面答复中称“一、经核,信访所述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某某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某某镇属企业某某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45条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某某镇属集体企业某某多种经营公司与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同一性质的单位。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具备享受划拨土地使用权。“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0年十月十日又称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
那么,海门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关 ----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是凭什么手续于1997年4月15日给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盖有海门市人民政府公章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的”?
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又是如何在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取得抵押贷款的?
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图依据什么资料标明该宗国有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是“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公司有限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镇国土资源所、某某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的章1997年4月9日“证明”称:“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购买镇政府招待所,其中,酒家楼一栋,面积360平方米,配套房二栋面积288平方米,停车场地750平方米。由于双方在建造及购买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现前来管理部门补办。招待所经评估固定资产总值柒拾万元整,以上所述某某镇人民政府招待所固定资产产权归属某某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特此证明,希给予办理为感。”而“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0年十月十日又称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这只能说明海门市国土局分管领导渎职失职行为,致使由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出让土地使用税和出让土地增值税流失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关 ----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于1997年4月15日给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盖有海门市人民政府公章的“海政房字第 17000016号房产证、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取得抵押贷款、2002 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图标明该宗国有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是“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公司有限公司”的事实,
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45条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南通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之规定,某某镇属集体企业某某多种经营公司与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同一性质的单位。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具备享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在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取得抵押贷款。这就证明是按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经海门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证明某某经联委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属于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当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因偷税漏税被海门市国税局查获后无金钱能力履行缴付偷逃税款其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被罚没委托海门市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有范围内国有商业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拍卖,所得款用于法院追缴税偷逃税款。然,法院调查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有范围内土地性质时,海门市国土局沈亚忠回答“查不到”妨碍了法院追缴税偷逃税款。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0年十月十日对沈萍的书面答复中称“一、经核,信访所述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某某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某某镇属企业某某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其要害是只核查到某某镇政府集体企业某某多种经营公司使用某某经联委 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避开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镇国土资源所、某某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的章 1997年4月9日“证明”、和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银行抵押贷款事实而拒不核查海门市某某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某某经联委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继续屁护“隐瞒被执行人国有商业土地使用权妨碍法院追缴税偷逃税款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海门市国税局追缴税偷逃税款损失将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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