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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01-3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4 08:45:22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4号)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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