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导读: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给爽爽做法律顾问~ 忝列其中,给法律女人系列开个好头~
我觉得我有必要简要地说一下我国的民事立法问题。(哈哈,大家伙儿受苦了,但是我觉得有必要说一下。)现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历史原因,建国年份不长,而且是公有制值得借鉴的立法例不完全)没有《民法典》,注意是《民法典》,只有一个《民法通则》,其实就算是《民法典》的精简版,在《民法通则》中我们规定了民法体系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一些东西。我国是打算在2020年甚至以后推出真正的民法典,而在此之前完成充实《民法通则》的工作。就是不断推出《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等,最近最轰动的就是颁布《物权法》。这些法呢,说白了就是以后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某章。我国就是先颁布大纲《通则》,再颁布细目,最后达到完备了再推出一部彻底的民法典,而那个时候这些民事法律:物权法,公司法,担保法啊等等,都就作废不用了。改用最后肯定得几千条的民法典。
说了这么一大堆呢,除了让大家更明白一点(哈没准你们比我还强,但是还是暂且我来布道吧(^__^)……),我还是有别用心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我国的民事法律问题一直在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之中,这也是我们今天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大背景所在。正因为我国的国情比较特殊,而法律尚未完备,所以我们才有研究的必要,来调查农村中实际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实况,结合你们土地管理(!这是你们的工作,你们是政府的公务员,专门实施政策policy)和我的法学(有关立法和司法,调节民事纠纷)一政策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政策和法律的磨合发展。(说到这我是深有体会,你们是实施方,而我们是理论保障方。但是现实的问题是,我们的理论保障——法律和实际实施的政策有所出入。除了更加深刻体会到我们两个学院风格和职能的不同之外,我悟到了我们研究此课题的实际意义,那就是呈现出我们的统计数据,能够被政府和立法委员会所用,让他们实际看到现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的实际情况,从而修改政策,完善本来就是处于动态之中的法律。)
这就是为什么我要说,我们的民法典还在制定,《物权法》修改了六次,有六个草案(如果我没记错),关于宅基地的内容改了好多遍,因为关于宅基地的种种问题在学界存在着很多争议。我们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有助于政府确定最后的解决方案。——而这,就是我们的主题(我认为的)——提供资料之后,给政府拟制一套方案,给立法拟制一些提示,用来应对实际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各种情况。
二是:我希望大家能够明白,宅基地使用权,究竟本质是什么。这就是我说大家在问卷中我所体会到的,大家对这个事儿认识的一点偏差。
简单的法律介绍是这样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抛出人身关系(继承建立在人身关系之上)不谈,财产关系包括两个体系:物权和债权。
(因此现在我们的部门法会有物权法和债权法(实际生活中没有债权法这个名儿,是担保法的部分和整个合同法的总和)。)
而物权法呢(这大家就都学过了都知道),包括绝对物权和限制物权,还有一个不合群的:占有状态。
绝对物权也就是所有权。一旦我们对某个东西产生了所有权,那就是我们想咋就咋,只要不危害群众危害党。所以继承当然不在话下,我想给谁就给谁,谁也管不着。所以我们不用大脑也会知道,我们对宅基地是绝对没有所有权的,要不然还讨论继承问题干嘛。
而,注意,限制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们因为叫限制物权,所以就是说我们对权利客体的物权拥有的并不完备,就不能想咋就咋了。
1.用益物权建立在物的使用功效上。宅基地呢就是中国因为是公有制么,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老百姓要盖房子,所以出于福利制度,给老百姓分了一块地,并且告诉他,只能盖房子,只能在法律规定之下使用。而这地不是白给的,最大的前提是你得有资格承担这土地——你必须是我们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之下的成员——因此宅基地还具有很强很强的身份特征。这就是为什么在李爽的材料中那个案例:一个孩子嫁出去一个孩子考出去,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会判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我深深质疑李爽的那份材料的正确性。法院的判决在我看来并无大碍,从材料字体的推断我猜测这是一份学士论文之类,并且该不是法律专业的吧……如果我说错了,鄙视我吧)。话说回来,正因为宅基地的存在是供大家使的,所以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2.担保物权建立在物的交换功效上。
宅基地是明确的,用益物权客体。这就是说,我们只能用,而不能交换。从法理来讲,就是禁止我们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在搞宅基地理论的时候,大家会发现,满网络都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其实说白了就是,政策和法律又冲突啦!法律上说是严禁我们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但是实际情况确是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进行的理由有很多,先说一个和继承没啥关系的,市场经济。话说有很多农民不好好种地了来城市打工,或者比较有头脑做生意想贷款啊融资啊之类,难免会出现宅基地闲置情况,或者宅基地(或者说是上面的那个房子,地随房走)要作为贷款或者融资的抵押,而法律上的宅基地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带有浓重的共产主义味儿(从它的身份性和福利性就能看出来),所以自然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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