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宅基地房屋起纠纷合同违法被判无效
导读:
新闻日期:2009年05月12日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5月12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2005年5月,家住郑州市中原区的王某与马某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马某将其在原郑州中原区石佛镇五龙口村的“宅基房地产”以7.5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预付给马某2万元作为购房款,待村委会选举后由马某将五龙口村治保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上增盖五龙口村委会的印章后,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5.5万元款项。马某将原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交给王某,视同双方过户,日后村委会统一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直接办理给王某。同日,王某与马某又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了转让价款事宜,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五龙口村委会治保会在该协议上盖了印章。协议签订当天,王某支付马某转让款20000元,马某为王某出具了收据。王某称其后来听说马某已将该房屋转卖,为此王某多次找马某协商未果,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退还其购房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862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主体是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申请取得的宅基地出卖、转让。故王某与马某之间买卖该房产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判令马某返还收取王某的2万元购房款。王某主张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郑州高新区法院李建涛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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