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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房屋拆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1 08:26:04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拆迁单位:为提高拆迁队伍素质和拆迁项目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一支合格的拆迁项目负责人队伍,发挥项目负责人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拆迁单位:

  为提高拆迁队伍素质和拆迁项目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一支合格的拆迁项目负责人队伍,发挥项目负责人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2号)中关于“市建委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拆迁业务培训,研究建立健全拆迁项目负责人制度”的要求,现就我市房屋拆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拆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拆迁单位应尽快从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拆[2003]30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所称的“拆迁项目经理”,按照本通知“拆迁项目负责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是拆迁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在所在拆迁单位与拆迁人签订的受托拆迁合同和所在拆迁单位授权范围内,对拆迁项目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拆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主持制定拆迁计划,随时掌握拆迁进度,按计划推进拆迁工作。

  (三)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拆迁实施方案及现场管理相关制度措施,确保“依法、阳光、文明、有情”实施拆迁工作。

  (四)组织调配和管理拆迁现场工作人员。

  (五)及时与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

  (六)随时了解拆迁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确保拆迁工作平稳进行。

  (七)所在拆迁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房屋拆迁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立项目负责人岗位:

  (一)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有项目负责人3名以上;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有项目负责人2名以上;

  (三)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应当有项目负责人1名以上。

  四、市建委组织对本市拆迁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基本法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实务,纠纷处理程序,群众工作方法等。

  五、已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由所在拆迁单位聘任为项目负责人:

  (一)担任过2个以上拆迁农居民户数在100户以上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

  (二)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拆迁工作经验1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拆迁工作经验3年以上;或者有拆迁工作经验8年以上。

  曾被撤销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能被聘为拆迁项目负责人。

  六、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聘任相应数量的拆迁项目负责人,并持聘任合同、合格证书及拆迁工作经历、学历证明等材料到市建委备案。

  七、拆迁单位承接具体拆迁项目时,应当将指派的项目负责人的有关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情况。

  八、房屋拆迁单位向市建委申报资质年审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合格证书、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证明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九、市建委逐步建立健全房屋拆迁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

  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所负责项目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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