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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0 16:34:47 人浏览

导读: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1998]2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1998]2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精神,结合呼市地区实际,现就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住房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到2000年,全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市城镇停止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出资建成、购买的住房进行实物分配。对1998年已批准立项,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房改总体方案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5]104号)精神,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本通知的规定由职工购买。从1999年开始,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再安排住房建设投入资金,各单位不再购建福利住房(不含个人全额集资住房)。1999年底以后竣工的新房和腾空再分配的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对新购置商品房按现价出售,新建住房和腾空再分配住房实行评估后出售。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凡房价与收入比在4倍以上(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且财政、单位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建设资金有条件转化为住房补贴,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副科级干部8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9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四)知识分子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个人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参照上条规定执行;其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方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2]20号文件执行。

三、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将制度建设起来。有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补交以往年度所欠交的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缴交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要依据国务院令第26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不办理有关手续,又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照规定,作出补交、处罚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列入预算,原有年度内欠补的部分,应补足一并列入预算;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四)从1999年1月1日始,全面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6%,有条件的单位可高于这一比例,报经市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一)要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相金改革,按照我市原有租金改革规划,1997年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1998年至2000年的租金标准,一次公布,分布实施,到2000年原则上应达到15%(1997年至2000年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附后)。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在1995年缴纳租金标准基础上的新增部分。实行减免政策。

(二)要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从1998年12月31日起,购买现有公有住房取消标准价,实行成本价出售。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 以低于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内政办发[1998]24号)予以清理规范。对已售的公有住房可按现行公房出售的规定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我市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公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在腾空再分配的住房中保留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要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相关办法。已售公房经过清理规范,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后,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对所有上市交易住房的卖方,均按5.5%的综合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逐步放开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可在市区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后全面推开。

五、逐步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性住房

(一)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情况,实行三种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政策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

(二)要注重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般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并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优先保证。

(三)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结合城市危旧房改造和小区开发、职工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多种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采取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减免税费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五)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核报批制度,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的7项因素,合理确定房价,利润控制在3%以内。同时要按高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的划分标准,合理确定销售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

六、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一)各级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有关规定,努力推动城镇住房建设和消费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贷款,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取消规模限制,积极调度信贷资金,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落实到位。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房贷款。

(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物业管理

(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

(二)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则、谁开发谁负责、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尽快建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择优选则物业公司,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进—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 新建住宅小区要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小区也要尽快按新的物业管理模式运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三)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的专项维修基金制度,开发商要将新建住宅小区总投资2%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原则上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总收入中提取20%,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维修基金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或单位房管部门统筹专排,定向用于房屋公用部位维修。

八、加强房改资金的管理和营运,发挥资金效益

(-)住房公积金、;出售出租公房收入、住房货币化补贴金等均属房改资金。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下发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的有关规定,将房改资金全部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营运增值,集中用于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和经济适用房建设。

(二)有条件的地区,允许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优势,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的办法,建设一批价格低廉、质量优良的经济适用住房,发挥房改资金效益。

九、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把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纳入目标化管理,确保改革措施顺利到位。房改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则,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积极支持房改工作。

(二)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制止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为保证国家的房改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要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房改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呼和浩特地区的所有单位不分隶属关系部应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房改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则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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