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
导读: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规定不同于一般房屋拆迁的补偿规定,大家需要清楚其特殊性。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房屋拆迁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房屋拆迁国有出让土地的情形、房屋拆迁国有出让土地法律依据,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是对于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的补偿。
依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价格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是对于没有地上物部分的土地应当参照收回土地时的评估价格即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实践中一般为评估价格而非招拍挂的出让价格。
1、因行政处罚而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2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2、因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而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明确规定。政府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因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的规定可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房屋拆迁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的法律内容,在国有出让土地尚未到期时,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而进行拆迁,具体的情形已通过上述进行了介绍。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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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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