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导读: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由省建设厅委托市建设局核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委托市建设局核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八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4、《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5、《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2、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中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部分;
3、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2007〕86号);
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设计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文的规定办理,并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附件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的电子文档;
2、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的规定办理;
3、首次申报单位可在以下网址下载申报软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局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市建设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报送省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于法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准予许可的,报送省建设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交给申请人,并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市建设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肇庆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八、行政许可受理地址、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36幢肇庆市建设局
邮编:526040
受理咨询电话:0758-228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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