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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设立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有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06:02:35 人浏览

导读:

房地产开发有讲究,不能太马虎,该具备的条件和手续还是要齐全的,那么,房地产开发的设立和房地产合作开发主要有哪些内容?下面跟着小编去看看设立过程是怎样的吧!

  房地产开发有讲究,不能太马虎,该具备的条件和手续还是要齐全的,那么,房地产开发的设立和房地产合作开发主要有哪些内容?下面跟着小编去看看设立过程是怎样的吧!

房地产开发的设立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有关问题

  (一)怎么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必须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那申请设立登记。

  2、如果想要做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事业或者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问题

  1、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2、划拨地转让。合同无效可补正。即,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划拨地合作开发,合同无效可补正。即,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一方有资质,合同有效。即,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5、合作方均无资质,合同无效可补正。即,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房地产开发原则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开发原则

  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在我国,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国有土地。我国另一类型的土地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

  城市规划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城市发展的纲领,也是对城市房地产开发进行合理控制,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科学制定和执行城市规划,是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安排各项建设,指导城市有序、协调发展的保证。

  统一原则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效益是房地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大小,是开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效益指房地产开发给社会带来的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指房地产开发对城市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以上三方面是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还会产生冲突。这就需要政府站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上,进行综合整合和管理。

  综合开发原则

  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即综合开发原则。综合开发较之以前的分散建设,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综合开发有利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改变城市的面貌;有利于城市各项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政策原则

  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原则。

  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导国民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的战略方针,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应受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制约。

  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源,是房地产开发的首要条件。以上就是房地产开发的设立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有关问题。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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