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的经济适用房纠纷
导读:
二手房买卖中的经济适用房纠纷
案情介绍:2002年,被告王某委托中介公司在代理购房的事务过程中,与原告李某协商一致,征得李某的同意,并取得其身份证,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后王某又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完了贷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某。李某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王某在该房内居住。2007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称其于2002年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该房屋后,由于工作常驻在外,将房屋委托给原单位同事看官。2006年底,其回京后发现房屋已由王某居住,由于联系不到同事,也不能劝说王某腾房,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腾退房屋。
案件处理:经法院查明,王某所称属实,但由于其当初签订的借名买卖合意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该经济适用房为李某所有。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到房屋的归属权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则要厘清出资人王某和委托人王某之间的关系。在本案中,王某在征得李某的同意,以其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和王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这在学理上称为隐名代理制度。
此外,由于王某与李某达成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在于以李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事实上,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解决中、低等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条件而推出的优惠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因此,不具备购房条件的王某为了购得经济适用房而与李某之间达成的委托代理合同是违法、且无效的。
那么以王某出资,以李某的名义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由此可见,在中介公司明知这层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其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可发生直接约束隐名代理人的作用。即房屋所有权以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即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
律师支招:借名买卖不论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借名买卖屡屡因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且,由于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具有亲朋、同事等各种亲密关系,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支持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如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付,欲要求产权人返还购房款是相当困难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二手经济适用房能买,但是需要了解到的是,现在经济适用房屋如果没有满5年的话不能够出售,所以也一定要提醒大家,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要看这个时间方面的限制性的规定,如果
二手房交易合同样本甲方(出卖人):身份证件号码:乙方(买受人):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四川成都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1.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五城区(包括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①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②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③无房或现住房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