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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让地按评估价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1:35:26 人浏览

导读:

海口市对博义盐灶片区旧改房屋及房屋部分补偿采取三补、四不补政策。而且博义盐灶片区旧改首创2+3补偿安置方案,除传统的货币安置和就地实物安置,还新增异地实物安置,实物安置结合货币安置,以补偿、补助、...

  海口市对博义盐灶片区旧改房屋及房屋部分补偿采取“三补”、“四不补”政策。而且博义盐灶片区旧改首创“2+3”补偿安置方案,除传统的货币安置和就地实物安置,还新增异地实物安置,实物安置结合货币安置,以补偿、补助、奖励款置换商业用房等三种方案。

  20日起,博义盐灶片区旧改工作将正式启动,老区将“脱胎换骨”,居民也会切实感受到“幸福来敲门”的喜悦。作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改造完成后,博义、盐灶片区将被打造成“海口市核心商务圈中,融合滨海城市风貌、休闲商业、高尚居住于一体,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的精品社区”。

  平安征收廉洁征收和谐征收

  龙华区区长符革在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动员大会上介绍,项目启动以来,指挥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宣传发动取得初步成效。滨海街道办成立了7个工作组,进村入户开展群众思想动员和宣传发动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为全面推动征收改造工作夯实群众基础;完成了征收范围内的产权调查、民生调查工作,为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了依据;区棚改办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对《方案》修改完善。

  区委书记王东表示,房屋征收工作是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关键,全区上下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顺应民心,和风细雨。要把握关键,尽责担当。要用最大能力,给群众更多方便和实惠。相关单位一定要以更积极、更细致的作风推动房屋征收工作,防止出现因政策执行偏差或工作简单粗暴而引发矛盾。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坚决从严查处,发现一例处置一例,确保平安征收、廉洁征收、和谐征收。

  房屋补偿“三补”“四不补”

  根据规定,博义盐灶片区旧改房屋及房屋部分补偿采取“三补”、“四不补”政策。“三补”包括: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但属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建筑层数在4层(含)以下且面积在400平方米(含)以内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对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房屋及房屋部分,按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四不补”包括: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但层数超出4层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或层数不超过4层(含)但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2008年1月1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及房屋部分;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国有出让地按评估价补偿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补偿:居民住宅用地,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龙华区政府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单位居住用房占地部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单位人员居住用房占地以外部分的土地补偿,依据土地取得方式,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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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原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下方式补偿:已办理土地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补偿;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证但持经济社、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对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补偿;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补偿。

  住宅类房屋可调换商业用房

  博义盐灶片区旧改与其他旧改不同之处在于,在全市首创“2+3”补偿安置方案,即除传统的货币安置和就地实物安置两种方案外,还新增了异地实物安置,实物安置结合货币安置,以补偿、补助、奖励款置换商业用房等三种方案。

  据介绍,选择住宅类房屋调换商业用房的,只能用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款,补助、奖励款购置商业用房。其中,用过渡安置费购置商业用房的,按30个月一次性抵扣,超出30个月的部分,以实际时间计发。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无住房,且只有唯一一宗空地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2比例就地提供安置住房,最大安置面积不超210平方米;如选择异地安置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5的比例提供安置住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已有住房的,对未建住房的空地不予提供安置住房进行安置。

  (原标题:住宅类房屋可换商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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