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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流产租房订金须双倍返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6 17:59:46 人浏览

导读:

一家之言案由:朱某将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出租,李某有意承租,实地看房后,便与朱某就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磋商。基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约定于次日至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朱某要求下...

  一家之言

  案由:朱某将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出租,李某有意承租,实地看房后,便与朱某就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磋商。基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约定于次日至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朱某要求下,李某向其缴付了5000元“订金”,朱某出具收条,写明:“收到李某订金5000元,明日签订租赁合同,如有违反退一赔一。”

  次日,双方至中介公司,由于该房所在小区提供24小时中央热水及中央空调,故物业管理费较高。朱某提出,李某是实际居住人,物业服务是由李某享受,故应由李某承担物业费,并提出租期定为一年;而李某则认为,根据租赁市场的惯例,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并提出半年内其在他处购买的房屋将交付使用,故仅同意签订半年的租赁合同。由于双方对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欲要回已付订金,朱某不同意。一周后,朱某将房屋另租于他人,李某得知该情况后,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双倍返还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显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关键在于,查实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拒绝订立合同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缴付定金前,虽然对租赁合同的大致内容进行过磋商,但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承担及租赁期限等细节问题并未涉及,而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由于双方对上述细节问题未能达成合意,致合同未能签订,双方均不存在恶意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情况。有鉴于此,法院最终未适用定金罚则,仅判决朱某返还已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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